※ 引述《McKen (小鲜肉)》之铭言:
: 小弟之前在路上的时候 被一个警察按喇叭
: 说我刚刚红灯灯号还没变就起步压到停止线
: 态度还非常凶 一直跳针说有压到有压到
: 我说我没有吧 然后他说一直问我认不认
: 当下问他可不可以提供行车纪录器或影片
: 他也没回应就是态度很差的说请我去申诉
: 不签名罚单也会直接寄到我家
: 申诉后 监理站居然要我自己举证==
: 打去该员警派出所 派出所说没有影片
: 是警员“目睹” 请我去打行政诉讼
: 原来警察不用任何影像就能开单喔?
在几年前若发生类似状况,行政诉讼时法官见解都以:
“交通违规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警察执勤时恰巧目睹,
不便以摄录器材采证违规的情形所在多有,
而且有些违规事实由人的感官即可充分判定,
不必然皆需以科学仪器侦测才能得知,
为了维謢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
处罚条例立法时即已赋予警察得当机处分的权限。”
因此相关案件皆是判败诉。
但近几年法院法官见解就有不一样的判决出现。
认为仅靠员警目视无其他佐证,迳行
开单是行政怠惰。
法院认为是否闯红灯违规行为,真伪不明,
员警无法举证确有违法事实之存在,仅以“目睹”为裁罚唯一证据,
难谓就违规事实已尽举证责任,其处罚即不能认为合法。
但是这些见解仍然占较少数,大部份还以前面所提理由,
甚至有法官会说员警跟被罚人并无恩怨,不会随便造假开罚,
仍然认定罚单有效。
所以原po可以试试,但时间、金钱成本就是这试验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