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林益世惨了?大法庭裁定:民代收钱乔事

楼主: medama ( )   2023-03-02 18:49:03
1.媒体来源:自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27000
林益世惨了?大法庭裁定:民代收钱乔事触犯收贿、图利重罪
2023/03/02 16:36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前行政院祕书长林益世,在立法委员任内涉向炉渣业者、地勇
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6300万元,高等法院更一审去年采“法定职权说”,认定不是立委
职务行为,仅依刑法“假借职务机会恐吓得利罪”判刑4年10月;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
承审庭认为历审见解有歧异,提案刑事大法庭统一见解,大法庭今宣示裁定对政务官与民
代采“密切关连与公务性质说”。
承审林益世案的刑事第7庭已排定明(3)日上午评议,将依据大法庭宣示意旨判决,预料
将会撤销林益世案的更一审判决,发回高院更二审,林益世将面临贪污治罪条例之职务收
贿罪、或非主管事务图利罪的重罪审判。此项宣示预料也将影响陈超明、廖国栋等立委集
体收贿案未来的认定方向。
大法庭今做成两项宣示裁定法律问题有二,一是:民意代表受托于议场外对行政机关、公
营事业构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实质上是运用其职务或身分地位的影响力,使公务员做
出积极行为或消极不为,若形式又具公务活动性质,即与其职务具有密切关连,就该当贪
污治罪条例之公务员职务收贿罪的职务上行为。
其二是,民意代表违反公务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2条之“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该当
贪污治罪条例之非主管监督图利罪所称的“违背法律”要件。
刑事审判大法庭发言人徐昌锦指出,关于林益世案所衍生的法律争议,刑事大法庭做成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号裁定,民意代表在议场内的活动自属“职务上行为”;但若民
代是在议场外,受托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的人员进行关说、请托或施压,其行为与
职务具有密切关连,形式上又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则也属收受贿赂罪的“职务上之行为
”。
徐昌锦举例,例如开会前的拜会,要求公务员到其办公室说明,出具便条或函件转交承办
人,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说明,劝诱、请托或施压其他民代连署议案,或代为提案或
代为质询,这些皆属“于议场外与职务有密切关连、且具公务活动性质”的行为,若查有
收贿的对价关系,即构成职务上行为收贿罪。
至于利益冲突回避法适用图利罪方面,徐昌锦指出,民代的上述行为若不具对价性,且不
具公务活动性质,即使不构成职务收贿罪,但若违反利冲法第12条“假借职权图利”规定
,仍会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的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的“违背法律”要件,民代若明知违反利
冲法,仍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利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仍触犯图
利罪。
最高院刑事大法庭强调,历年对于政务官及民意代表,有关贪污治罪条例如何认定“职务
上行为”所采的法律见解,并没有“初一十五不一样”,所采的见解一直都是一样的,只
有一般事务官、警察跨区收贿案件的法律见解曾经有变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