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温于德
3.完整新闻标题:
罕见罚则!1次超2车挨罚 抗罚败诉
4.完整新闻内文:
民众开车时,若遇前方车辆龟速且于可“超车”路段,通常会在限速范围内超越前车,不过
,多数的驾驶人并不知道超车有相关的规定,尤其一次连超二辆车以上即违规,依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最重可罚二四○○元;然而,此规定因权责单位不常使用,堪称“罕见”,民
众往往被开单后才得知已违规,新北市就有一名男驾驶违反此项规定吃上罚单,他很不服气
,提起行政诉讼盼免罚,不过,法院仍判他败诉。
去年六月卅日,这名男子开车行经新北市新店区新屋路二段,因一口气超越前方两辆汽车,
被人检举,新店警分局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前行车
‘连贯’二辆以上时超车”,予以举发,罚锾最轻一二○○元、最重二四○○元。新北市政
府交通事件裁决处对男子裁处最低罚锾一二○○元、记违规点数一点。
但男子认为,从检举影像可知,当时他开车从左方车道要超越前车时,前车突然加速趋近前
方的另部检举人所驾驶的汽车,他因此被迫一口气超越前车及检举人的车辆,且检举人后来
开车迳自从他的车辆右侧超车,已违反道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从右侧超车”规定,不
应检举他,提告抗罚。
交裁处解释,依检举影片可认定男子一口气超越前方“连贯”的两辆车已违规;且道交条例
第一○一条第一项第五款明定:“驾驶超车须行驶至安全距离后,经打方向灯再切进原车道
”,男子也未依规定切进原车道,开罚没有问题。
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说明,“超车”指的是在同一车道上行驶的前、后车辆,当后车变更行
进路线,依序从前车侧方驶出、并行、通过、超前后,再驶回原车道内。
北院︰检举人违规 男子也无法免责
从检举画面得知,男子开车跨越至“对向”车道再连续超越两辆汽车,构成“在前行车‘连
贯’二辆以上时超车”的违规行为,纵使检举人有其他违规行为,男子也无法免责,北院因
此判男子败诉,应缴罚缓。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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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连贯二辆以上时超车的行为并不罕见
是因为举证不易所以才很少有人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