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法律条文为什么要写的这么抽象啊?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3-02-24 09:39:32
※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还好吧
: 大部分其实都很白话,
: ex: 年满18岁为成年
: ex: 人的权利,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 ex: 杀人者, 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这些都是国小就能理解的文字阿
: 哪里抽象???
你这样有点作弊喔... 因为法律条文本来就可以大约分成三类(以下法学绪论):
1. 定义性条文: 例如什么叫公务员、性交。
2. 构成要件条文: 杀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未注意车前状况
3. 效果性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效徒刑、填补损害、6000元以下罚锾.
你举的例子都是定义性条文、效果性条文, 当然几乎都是明确、不会抽象.
(仍然有,详下)
抽象的几乎都在构成要件,例如:
1. 杀人? 捅十刀是杀人? 捅七刀呢?(某最高法院判决的发回更审理由)
2. 有点怀疑剂量不对, 仍然打下去, 护士这样算不确定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3. 只要撞到就算未注意车前状况? 注意程度是高到什么程度? 自杀式左转该如何?
至于原po 问的“抽象危险犯”就有趣了,
很多年前我看黄荣坚的书后的心得: 那完全是个错误的法律概念,
就分类逻辑而言, 只需有 行为犯vs结果犯即可, 德系概念,
日系用词的话, 就是危险犯vs实害犯, done,
再把危险犯分为抽象vs实质, 是一整个bullshit、逻辑不通,
纯因为台湾是翻译法学、法律人普遍逻辑很烂造成的鬼扯而已, 不要卡在那边。
实务也好、考试也好, 不要去写抽象、实质, 也不要去回应对造, 就不会出现矛盾。
当然, 你无法阻止法官这样写哈哈!
定义性条文也可以搞到很抽象, 则常出现在台版、台湾人自己订的条文,
例如隐私部位, 腋下算不算? 鼻孔内的毛呢?
新的刑法319之3第一项的“未经他人同意”的“他人”?是指被摄者还是摄影者?
什么叫“无故”? 在台湾人尊敬官僚的现状,有什么行政作为会被认为“有故”?
之类的...
常常只是因为中文语法、用字不精确、没有主词受词造成的低级错误。
当然还有那种根深蒂固的文化概念造成的模糊, 例如“赌博”,
为何在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阻却违法? (期货交易法可没有明指、限定阻却范围)
私人和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间做的各式衍生性交易呢?
依照法院向来对于赌博的定义, 根本都成罪,
但因为行政主体很伟大、不是路上的市井小民、都有穿西装, 就当然阻却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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