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回收嬷路边“捡2串卫生纸”惨赔18万 失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3-02-22 00:49:49
【裁判字号】111,易,173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恐吓取财
【裁判内文】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易字第173号
公 诉 人 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李佩静
一、李佩静因林惠美前于民国110年8月19日窃取其卫生纸2串一事,与林惠美相约于110年8
月20日14时许在址设高雄市○○区○○○路000号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凤山分局五甲派出所
外商谈和解。讵商谈过程中,李佩静认有机可乘,乃起贪念,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于恐吓取财之犯意,要求林惠美除须赔偿上开卫生纸之价格新台币(下同)798元,复应支
付相当于上开卫生纸价格100倍之罚款79,800元,并以“若不支付100倍罚款,绝不和解且不
原谅妳、要让妳被关5年”等语恫吓林惠美,致不谙法律之林惠美,因担心若未能满足李佩
静所提出之上开和解条件,将须入监服刑而心生畏惧,迫于无奈同意上开和解条件,即于同
日15时许与李佩静前往址设高雄市○○区○○○路000号之华南商业银行(下称华南银行)
五甲分行,自其所申设之华南银行帐号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甲帐户),分别汇款798
元及79,800元至李佩静所申设之华南银行帐号000000000000号帐户(下称乙帐户);随后,
李佩静再偕同林惠美返回林惠美位于高雄市○○区○○路000○0号之居所(下称锦田路居所
),并拿出预先缮打完成如附件所示内容之和解书,林惠美则应李佩静之要求于其上签名。
二、李佩静取得上开林惠美之79,800元后,食髓知味且欲故技重施,另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于恐吓取财之犯意,于110年9月9日14时40分许,借故前往林惠美之锦田路居所,向
林惠美声称其因上开窃盗案件已支出“法律顾问费”100,000元,并以“若不支付100,000元
顾问费,绝不和解且不原谅妳、要让妳被关5年”等语恫吓林惠美,致林惠美担忧若未再满
足李佩静上开要求,和解恐生变并须入监服刑,因而心生畏惧,即于同日15时许与李佩静前
往华南银行五甲分行,自其申设之甲帐户再汇款100,000元至李佩静申设之乙帐户。
....
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不思以正当方式赚取所需,竟藉告诉人曾窃取其卫生纸一
事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其于窃盗案件之被害人身分,分别以前述“绝不和解且不原谅妳、要
让妳被关5年”等词恐吓告诉人,致告诉人心生畏惧而先后支付79,800元及100,000元予被告
,造成告诉人无端蒙受可能遭求处重刑之恐惧,并受有相当财产损失,犯罪情节尚非甚微,
亦危害治安及社会信任,所为应值非难;且被告犯后犹否认犯行,以告诉人系出于自愿之和
解条件、和解精神而支付前开金钱等前词狡辩,态度不佳;再考量被告前已有数次犯窃盗罪
之财产犯罪前科纪录,有前开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而本件被告2次恐吓取
财犯行之犯罪所得高低有别,是2次犯行应科予之罪责程度亦应有所区别;兼衡被告各次之
犯罪动机、手段、告诉人请本院依法判决之科刑意见(院卷第154页),及被告于警询、本
院审理中自承之智识程度、职业、收入、家庭状况(警卷第1页,院卷第153页),暨领有中
度身心障碍证明之身心状况(警卷第8页)等一切具体情状,依时序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
刑。另斟酌被告本件2次犯行之罪质相同、手段相似且犯罪时间尚非间隔甚久,犯罪被害人
复为同一人等情,于定执行刑时之非难重复程度较高,爰合并定其应执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资惩儆。
被告恐吓取财,前有数次窃盗罪前科纪录,领有身心障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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