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陆男子获国赔 陆委会:从未指称中国大

楼主: markingpen (...)   2023-02-19 23:59:29
※ 引述《qwefghiop1 (qwefghiop1)》之铭言:
: 陆客是否国赔,这个问题早在2010年就出现过。
: (梅姬台风一段,恕删)
: 一位陈朝建教授就评论过这个问题,我节录如下。
: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1571
: (一)陆客是否为我国国民?理由为何?
:  一、查宪法第3条仅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 也就是说,陆客是否为我国国民,须视陆客是否具备中华民国国籍而定。
: (二)陆客可否适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理由为何?
: 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
: 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规定,
: 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 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 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 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 但问题来了,依照民国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法律字第16337号函示之见解:
: 二 本件经本部大陆法规研究委员会研议,其结论为:所谓“中华民国人民”,
: 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之意旨,
: 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
: 第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
: 因公务员执行公权力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
: 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似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 后面的叙述就不多做说明,作者最后建议是:
: 一、前述法务部民国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16337号函示的见解,必须修正。
: 二、宪法第3条既然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且国籍资格之取得

: 记载、变更或丧失的要件及程序,宪法的规定并不清楚,显有阙漏…
: 简单说,法官引用的法条有漏洞加上多年来没修正,高雄地院的判决才会舆论譁然。
: 此外,高雄地院声称有发函给陆委会隔天随即被陆委会打脸出面澄清:
: “从未说明该案因申请人为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故适用国家赔偿法”
: ………高雄地院脸都肿成猪头了,帮哭哭。
法院判决必须有凭有据
陆委会的回函都是有日期文号可以查的
法院不能没问说有问
也不能对方没回说有回
大家只看陆委会的声明,就觉得法院脸肿。
如果看到判决内陆委会的回函,
不知道是谁的脸肿!
有可能是陆委会自己
也有可能是当初下标的媒体
: 其实问题很简单,请大陆人拿出在中华民国设立户籍的证明不就好了?
: 你有中华民国国籍就有服役、纳税…等义务,自然享有投票、国赔…等福利。
: 但这个户籍证明根本不存在,大陆人只是被认定是中华民国国民但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 无户籍国民的大陆人来台自然也从未因没当兵、没缴税抓去关,遑论国赔?
: 连法盲都懂的简单逻辑,审判独立之下的判决怎会让人不禁质疑?真心不懂求解。
真的要求解的话,建议可以去看一二审判决全文,就会知道法院认事用法的脉络。
只看
新闻媒体断章取义的标题
陆委会充满心机的回应
政治人物哗众取宠挑拨离间的诠释
当然会觉得有很多质疑囉…
: 最后我还是要替这位陆客默哀,希望他能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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