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客是否国赔,这个问题早在2010年就出现过。
2010年10月21日梅姬台风侵台时一辆载着二十多名陆客的游览车,
行经苏花公路因雨势太大落海,驾驶与陆客全失踪被认定死亡。
死者家属质疑公路总局封路太慢打官司,2016年以天灾不须国赔定谳。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不了了之,只盖了“苏花公路安魂碑”作为纪念。
一位陈朝建教授就评论过这个问题,我节录如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1571
(一)陆客是否为我国国民?理由为何?
一、查宪法第3条仅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也就是说,陆客是否为我国国民,须视陆客是否具备中华民国国籍而定。
(二)陆客可否适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理由为何?
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
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规定,
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但问题来了,依照民国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法律字第16337号函示之见解:
二 本件经本部大陆法规研究委员会研议,其结论为:所谓“中华民国人民”,
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之意旨,
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
第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
因公务员执行公权力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似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后面的叙述就不多做说明,作者最后建议是:
一、前述法务部民国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16337号函示的见解,必须修正。
二、宪法第3条既然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且国籍资格之取得、
记载、变更或丧失的要件及程序,宪法的规定并不清楚,显有阙漏…
简单说,法官引用的法条有漏洞加上多年来没修正,高雄地院的判决才会舆论譁然。
此外,高雄地院声称有发函给陆委会隔天随即被陆委会打脸出面澄清:
“从未说明该案因申请人为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故适用国家赔偿法”
………高雄地院脸都肿成猪头了,帮哭哭。
其实问题很简单,请大陆人拿出在中华民国设立户籍的证明不就好了?
你有中华民国国籍就有服役、纳税…等义务,自然享有投票、国赔…等福利。
但这个户籍证明根本不存在,大陆人只是被认定是中华民国国民但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无户籍国民的大陆人来台自然也从未因没当兵、没缴税抓去关,遑论国赔?
连法盲都懂的简单逻辑,审判独立之下的判决怎会让人不禁质疑?真心不懂求解。
最后我还是要替这位陆客默哀,希望他能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