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国籍男遭路灯电死 法官判国赔463万

楼主: tecofilmlove (teco+film+love)   2023-02-17 19:01:56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2170194.aspx 洪学广、蔡孟妤
中国男子遭路灯电死判国赔463万 法院:中国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
中国籍钱姓男子来台自行车环岛,行经高雄路竹区遭路灯电死。家属跨海提出国赔1165万,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高市工务局有疏失,且引法务部函释中国人民也适用国内国赔法,判
赔463万元,可上诉。
高雄高分院民一庭长甯馨接受中央社记者电访表示,若外国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
管理缺失导致损失,依国家赔偿法第15条“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
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规定(即学理
所称“互惠原则”),因此需视被害人国家法律是否与台湾有互惠原则,决定是否适用国
赔法。
甯馨指出,由于两岸法律并无互惠原则,此案症结点为中国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人民。法
官经函询国赔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以及陆委会,获函覆中国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
赔法,所以据此依法赔偿。
高雄市政府今天表示,对于发生这样的意外深感遗憾,待收到判决书再研议。市府法制局
告诉中央社记者,当初抗辩理由是被害人为中国人民,不适用国赔法,因为认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各自有一套法律系统运作,能否直接适用有疑义。不过,因两岸关系人
民条例,两岸情境特殊,法院若认定适用,尊重法院处理,后续由工务局养工处研议处置

工务局养工处接受审理抗辩,被害人为中国人民,应不适用国赔法;但高雄地院法官依法
务部民国82年第16377号函释表明“依两岸关系人民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也为中华民
国人民”,此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赔规定,因此若中国人民在
台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缺失导致损失,可适用国赔法。
此外,高雄地院也函询陆委会,陆委会则函覆“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是否适
用,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人权保障及人道理念,应适用国家赔偿法。”高市养工处对此
也不再争执,同意适用国赔法。
高雄地院法官审理时发现案发前半年,钱男出意外处曾发生漏电意外,但之后仍未维修。
经勘验相关证词和相验报告,认定养工处维护不当,确实有过失。经扣除中国扶养补助新
台币700万元后,判养工处应赔偿钱男家属精神抚慰金、扶养费等共463万元。台湾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诉。
高雄地院判决指出,中国籍钱姓男子107年8月12日自中国来台骑自行车环岛,但同月16日
晚间6时许行经高雄市路竹区遭路灯电击死亡。发现钱男的陈姓女子更供称也有被路灯电
到,感觉麻麻的。
钱男家属得知后跨海提出国赔诉讼,并提出电机公会证明路灯漏电确实可能致死,且钱男
左前臂到左手腕有电击痕迹,相验证明书更记载死因为“电击性休克”,据此要求工务局
养工处赔偿医疗、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扶养费等共1165万元。
====
中国人游台被电死
高雄地院判国赔463万
就这样收复了秋海棠国土
掩耳盗铃的宪法真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