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致承
租人使用收益权限“全部”被限制or剥夺
的情形,
应依347条准用353条予以补充:
1.如权利瑕疵无法除去者,承租人得准用
226条规定,向出租人请求债务不履行之
损害赔偿,并以履行利益为其范围。
2.如权利瑕疵可以除去者,在出租人除去
之前,承租人得准用231条向出租人请求
迟延损害赔偿。同时,承租人亦得准用
254条定期催告出租人除去权利瑕疵,如
出租人仍不履行者,即得终止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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