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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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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各法律修正案明确回归核能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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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获悉了日本政府为利用核能将向例行国会提交的相关法律修正案。规定核能利用原则
的《原子能基本法》修正案写入,通过核能利用确保稳定供电和实现去碳化社会是“国家
的职责”。对于允许超过此前作为运转年限上限的60年这一规定称“从力图稳定利用核能
的观点出发采取措施”,明确回归核电的姿态。
政府在自民党会议上出示了汇总《电气事业法》、《反应堆等规制法》等5部法律的
“捆绑法案”。最快将于本月下旬在内阁会议上敲定,之后提交给例行国会。
此前“原则上40年、最长60年”的运转年限将从《反应堆等规制法》转入《电气事业
法》。修正案维持上限不变,并提出2011年3月福岛核事故后,因应对安全管制、行政指
导、之后被取消的行政处分与法院临时处置命令等停运的时间,可不计入运转年限。
《原子能基本法》将认真反思政府与企业陷入安全神话、未能防止福岛核事故的发生
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并指出确保国民信任、推进行动以解决地区振兴等核电站所在地区课
题也是国家职责。
《反应堆等规制法》引入运转超过30年的核电机组将最久每10年对设备确认一次老化
状况的机制。《再处理等出资法》写入,在经济产业省的认可法人“乏燃料再处理机构”
(青森市)的业务中追加统筹各地反应堆报废作业,并把名称改为“乏燃料再处理・反应
堆报废推进机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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