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多数父母帮保管孩子压岁钱 民法保障不能随意动用

楼主: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3-02-10 23:25:50
就广义言之,凡不能并存的二法律上
资格归属于同一人时,其中一法律上
资格被另一法律上资格所吸收而消灭
时=混同
这种情形有三:
(一)民法762条。由于所有权以外
的其他物权以一定权能作为内容,属
于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故
称限制物权。
又均在所有权人的物上所设定的权利
,故又称“他物权”,如果它与所有
权混同,所有权上的负担就无存续必
要。
(二)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时,势必
须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自己并应向
自己履行债务,显属无意义。
此项正相对立的法律上资格同归一人
时,他们的债之关系即归消灭。
(三)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同一人
时,保证债务被主债务所吸收而消灭

此项混同与前二项的“由权利与义务
混同者”有所不同。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混同属于义务与
义务归属一人,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
义务。
故称不真正混同,以有别于固有的混
同。
民法344条规定的混同指的是债权与
债务的混同而言,因混同的结果,债
之关系归于消灭。
此与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混同时,所有
权仍然存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混同
时,主债务不消灭者,亦有不同。
债之关系原则上因混同而归于消灭,
因之,债权的从属权利或担保物权等
也随同消灭。
但债权与保证债务混同时,保证债务
固归于消灭,主债务则仍继续存续。
此外,债权与它的债务虽同归一人,
债之关系仍例外不消灭的情形。有左
列二种:
(一)债权为他人权利之标的者
债权与它的债务如果因混同而消灭时
,第三人的法益就受影响时,为了该
第三人的利益,债权就不应归于消灭

例如
甲以“对乙的债权”替丙设定质权后
,甲、乙间的债权债务即使发生混同
,为了质权人的利益,该质权标的之
债权并不消灭。
依同一理由,债权人甲声请执行法院
扣押“债务人乙对第三人丙的债权”
后,乙、丙间的债权债务即使发生混
同,为了债权人甲的利益,该扣押的
债权也不消灭,因此甲得继续声请对
该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二)改天讲
※ 引述《jason050117 (work hard, be kind)》之铭言:
: 公视
: 曹晏郡 邱福财 / 台北报导
: 多数父母帮保管孩子压岁钱 民法保障不能随意动用
: https://youtu.be/plGOTvZZhWs
: 过年能领压岁钱,是小朋友的快乐时间。不过想拿压岁钱购物,还得问过家长,因为有不
: 少人担心小孩乱花压岁钱,会帮忙保管。
: 民众说:“我收,我收著,就学费吧,课后班之类的。”、“帮他们就是存在银行帐户里
: 面,一些学杂费、学习的用品这样,例如就是小朋友的书桌,或是房间要布置的。”
: 不过家长们要特别注意,民法有规定,除非是用在子女的利益,像是报名才艺班、学费等
: 用途上,否则父母只能保管,不能没收动用。
: 除了压岁钱之外,除夕夜吃团圆饭,传统习俗出嫁女性要留在婆家,初二才能回娘家,否
: 则会把娘家吃穷,还让婆家不开心。但教育部在脸书PO文呼吁,认为应该抛下过去传统,
: 让结婚女性能选择什么时候回娘家。
: 民俗专家廖大乙说明,“(古代)因为重男轻女的关系,怕初一嫁出去的女儿回娘家,就
: 会把福气带回婆家,这是不对的啦。(现代)有的人,就生两个女儿一个女儿,娘家的爸
: 爸妈妈,孤零零这也是大不孝,要突破这种迷信,你就在团圆饭完就回家,就没事了。”
: 专家表示,习俗也有破解方式,如果能取得双方家庭共识,类似观念也能随时代变迁、与
: 时俱进。
: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19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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