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对自己的权益比较讲究
之前管委会公布垃圾场回收乱扔的照片
反而被告公布个资与照片
但有的时候又是管委会严重扩权
最常见的就是罚钱这招
譬如违反什么管理规定
就要罚多少钱
但管委会有罚社区居民款的权力吗?
若是通过区权会多数决也罢了
很多时候就是管委会几只猫投一投就有新规定上架
我遇过最扯的是还有连坐法
譬如楼下的迎宾车道要求临停者去柜台登记
这倒是无所谓
要求超过十五分钟,按每分钟一百元罚金
且罚金无上限,可连续开罚
若车主不付
那罚款对象自动移转到临停者拜访的住户身上
如果住户拒绝付款
管委会还要求物业公司提出支付命令
我就很好奇了
照这样说法
我可不可以把自己的车子停在楼下
说是要拜访主委
一停,停个两个月
然后拒绝负担罚金
让物业管理公司去开罚主委八百多万去?
这种罚钱规定本身的法理依据就很薄弱
有什么理由还能做到这种连坐的方式?
真心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