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提看看诉愿就知道了
(一)在诉愿期间内
如果人民逾法定期间未提起诉愿,则行政
处分已具有形式存续力,人民即不得对此
再为争讼。
若人民对此再提起诉愿,即诉愿人所提起
的诉愿已逾诉愿期间,则所提起的诉愿不
合法,依诉愿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受
理诉愿间应为不受理的诉愿决定。
此种诉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实体的审查,
而是在程序上即予以驳回,所以诉愿期间
的遵守,在行政救济实际上相当重要。
得提起的撤销诉愿的期间,主要有两种情
形:
(1)相对人的诉愿:应自行政处分达到
或公告期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起诉愿(诉
愿法14条1项)。
(2)利害关系人的诉愿:应自知悉行政
处分的次日起30日内提起诉愿。但自行政
处分达到或公告期满后,已逾3年者,不
得提起(诉愿法14条2项)。
(二)应提出诉愿书
诉愿的提起,应具诉愿书,由诉愿人或代
理人签名或盖章。
诉愿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诉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若是法人或其他设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团
体,它的名称、事务所或营业所及管理人
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
二、有诉愿代理人时,他的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三、原行政处分机关。
四、诉愿请求事项。
五、诉愿的事实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处分的年、月、日。
七、受理诉愿的机关。
八、证据。如果它是文书的话,应添具缮
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诉愿法56条1项)。
诉愿应附原行政处分书影本。(诉愿法56
条2项)。
(三)应经由“原处分机关”提起诉愿
诉愿法58条1项规定:“诉愿人应缮具诉
愿书经由原行政处分机关向诉愿管辖机关
提起诉愿。”
为何不直接向受理诉愿机关提起诉愿,而
规定应经由原处分机关提起诉愿?
主要是为了使“原处分机关”可以重新审
查、自行改正,也可避免诉愿人辨认诉愿
管辖机关的困难。
关于对诉愿决定不服的救济
改天有空再来分享
※ 引述《hafon (面对阳光~阴影就会在背后)》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4fHMnll.jpeg
: 自家楼下停了10几年车今天早上突然被检举开了一张违停!
: 请问这可以申诉吗?
: 这是我们自己的地非法定骑楼
: 旁边也没路,也没影响任何人
: 警察说横停马路反而没问题
: 但是巷子如果大家都停马路边那车就不用过了!
: 想请问这个开骑楼违停是正确的吗?
: 还是我们可以如何举证?
: 出门上班前看到这张真的很无言啊
: https://i.imgur.com/jNOaFUb.jpeg
: 是说魔人检举后警察就一定要开单吗?
: 不用考虑适不适用相关法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