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7200租女友只能牵手!他乱摸还要看双峰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3-02-07 14:03:30
【裁判字号】109,侵上诉,295
【裁判日期】民国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内文】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9年度侵上诉字第295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陈阗龙
上列上诉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诉字第10号,中华
民国109年9月24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108年度侦字第22677号),
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事 实
一、甲○○于民国108年7月间,透过手机通讯软件Line与自称“爱演戏-临时演员”之仲介
公司联系,洽询出租女友服务,双方约定由该仲介公司介绍代号AW000-A108228号之成年女
子(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A女),以3小时新台币(下同)7,200元之代价,于同年8月2
日18时许至21时许间,扮演甲○○女朋友之角色,角色扮演期间仅可为牵手、摸头及拥抱等
举动。甲○○即于同年8月2日18时许,与A女相约在捷运台北车站M6出口见面,讵甲○○竟
基于强制猥亵之犯意,先于两人在速食餐厅用餐,及餐后于同日20时10分许步行至台北市大
安区大安森林公园期间,向A女恫称:想带A女回家、会绑架A女、其同学会约砲、A女看起来
像常被欺负的样子等语,暗示欲与A女发生性行为及侵犯A女人身自由之意,致A女心生畏惧
,惟A女因认其履约之3小时期间尚未届至,故不敢擅自离去,仍陪同甲○○在大安森林公园
散步。甲○○见A女不敢拒绝,即刻意将A女带往该公园内较阴暗少人处,待其等于生态池附
近之长椅坐下后,甲○○即违背前开角色扮演的举动约定,不顾A女意愿,出手抚摸A女大腿
内侧,A女旋即起身,甲○○又将A女拉往附近之长椅坐下,无视A女多次口头拒绝且将甲○
○之手拨开,再接续以手来回抚摸A女大腿内外侧、腿根靠近生殖器处及腹部等部位。A女因
恐甲○○对其不利,不敢积极反抗,遂提议前往捷运大安森林公园站,却遭甲○○拒绝。甲
○○复偕A女在公园内散步,并接续为翻开A女衣服领口,看A女胸部,抚摸A女臀部等行为,
直至约定时间结束后,方令A女离去。甲○○即以前开胁迫等方式违反A女之意愿对其猥亵得
逞。嗣A女离去后,随即报警处理,而悉上情。
【裁判字号】111,审易,1238
【裁判日期】民国 11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誉
【裁判内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审易字第1238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阗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1年度侦字第5259号),嗣被告于审理
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本院告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当事人之意见后,由本
院合议庭裁定改依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判决如下:
  主 文
陈阗龙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非公务机关未于蒐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
料罪,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陈阗龙前因对A女(真实姓名年籍详卷)犯强制猥亵罪,经本院以109年度侵诉字第10号判
处有期徒刑6月,陈阗龙不服提起上诉,复经台湾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侵上诉字第295号判决
驳回上诉而确定(下称前案),陈阗龙心生不满,明知非公务机关对于个人资料之利用,除
经个人同意外,应于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为之,亦明知A女之面部特征等资讯属受保护之
个人资料,竟意图散布于众及意图损害A女之隐私、名誉,未得A女之同意,亦未在合法之
使用目的范围内,基于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加重诽谤之犯意,接续于附表所示之时间,在
其位于台北市○○区○○街000巷00号3楼之住处以手机连结互联网,登入其申请之各该网
路平台帐号后,以如附表“留言内容”栏所示之方式,指摘、传述足以毁损A女名誉之文字
及图画;其中陈阗龙以A女脸书暱称“月狐貄”及A女Twitter暱称“睡莲”之头像照,向T
witter申请帐号“月狐貄”帐号,并申请“烟卷烟藏”帐号,再将A女在Twitter暱称“睡
莲”之头像照与卡通人物蜡笔小新之臀部合成不雅照,以附表编号3至6所示Twitter帐号“
月狐貄”、“烟卷烟藏”等帐号公开为附表编号3至6所示指摘、传述足以诽谤甲 名誉之文
字、图画,以此方式非法利用甲 之面部特征等足资识别其个人之资料,并足生损害于甲 之
名誉及隐私权。嗣于民国110年7月27日8时许,A女上网浏览Youtube平台所发布之影片留言
及经友人告知其于Twitter平台遭诽谤,始悉上情。
...
兼衡被告自陈大学毕业之智识程度、现于烧烤店工作、月薪为新台币2万6千元、毋庸扶养家
人之家庭生活经济状况(见本院卷第97页)暨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
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示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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