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新造“富江舰”船长资格不符?航港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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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 今日新闻 / 李琦玮
有关部分媒体报导海军新造“富江舰”首次出海测试,船长资格及进出苏澳国际商港管制
疑义,交通部航港局今(4)日澄清,依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
STCW)第三章规定,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舰或政府拥有或经营非商业船舶。
媒体指出,海军沱江级巡防舰第三艘富江舰首度出海进行测试因资料不齐差点开天窗,问
题出在龙德造船的刘姓船长资格不符,中科院光华计划室与管理出海作业的苏澳航港局都
放行出海,违反STCW国际公约规范。
航港局表示,依船员法第三条规定,军事建制的舰艇,除有关航行安全及海难处理外,不
适用船员法的规定。爰依前揭规定,对于新建造、征用及服勤中的军事舰艇均不适用STCW
公约及船员法的规定,包括船员的资格、执业与培训。另船舶法第四条规定亦述明军事建
制的舰艇不适用该法规。
针对国际商港船舶进出港作业,按航港局函颁“各类型船舶入出国际商港核准程序及管理
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军事舰艇于入出港前,应以超高频无线电向港口所在的航管中心
或信号台报告,经其同意后,即按排定之次序入出港;免于航港单一窗口服务平台办理入
出港预报及入港报告,爰有关军事舰艇出海测试作业,应依前揭规定,由港口所在信号台
办理该等船进出港通报管制作业。
航港局指出,有关我国军事舰艇自建造开始迄至下水、试航及船上操纵的人员均不适用现
有国际公约与我国船舶法及船员法的规定。
该等舰艇建造中如遇有需出海试航情形,是由军方或其授权的机关,向港口管理机构申报
进出港,于获得信号台同意后即可进出国际商港,本案并非如媒体所称出海测试前应向航
港局提出申请、于资料尚未备齐、船员资格不符情形下即行出港等情节,该局相关或有关
单位单位亦未曾收到船厂申请。
航港局表示,军事舰艇于建造中如需进出商港测试,可配合军方有关单位需要,针对进出
港作业研议订定更完善的标准作业流程,避免误解或产生航安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