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民事判决
111年度民著诉字第10号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侵害著作权有关财产权争议等事件,本院于民国111年12月20日言词辩
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将设置于高雄市前金区中华三路一二五号诊所外骑楼含有附表所示照片之广告看板
移除。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分之一,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于原告以新台币伍拾伍万元供担保后,得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壹佰陆
拾伍万元为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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