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狗跑马路被车撞重伤 驾驶判赔饲主逾6万元

楼主: XI (MAN)   2023-01-25 20:12:26
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记者黄明堂/台东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狗跑马路被车撞重伤 驾驶判赔饲主逾6万元
4.完整新闻内文:
狗跑马路被车撞重伤 驾驶判赔饲主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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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在马路乱跑易发生交通事故。图非本案事故照片。(记者黄明堂摄)
2023/01/25 15:08
〔记者黄明堂/台东报导〕狗在马路乱跑常引发交通事故,若车毁人伤,饲主通常须负民
事损害赔偿、刑事过失伤害,甚至过失致死责任;不过,去年台东一条狗被撞重伤,驾驶
未将狗送医即离开,被饲主提民事损害赔偿告诉,台东地方法院法官判陈姓驾驶全额赔偿
狗的医疗费60800元。
谢姓饲主提告主张,去年7月23日0时13分,陈男驾车行经卑南乡知本温泉时,撞击她饲养
之犬只,犬只被车辆左前轮辗过卷入底盘,身体多处擦伤、脏腑发炎、耻骨断裂、右后腿
韧带断裂、腿骨移位,不能行走,陈男未处理即逃离现场,她将犬只送往动物医院治疗,
支出医疗费用共60800元。
谢姓饲主说,因陈男逃离现场,她独自在半夜携带伤狗寻找动物医院及为了证明陈男的撞
击事实,沿路拜托店家调阅监视器寻找证据,且陈男在刑事侦查期间的态度傲慢,造成她
的身心煎熬与痛苦,受有精神上损害1万元。
谢姓饲主求偿狗的医疗支出60800元,及她的精神损害1万元。被告陈男未于言词辩论期日
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做任何声明或陈述,台东地院法官认为,依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23
、第436条第2项、第280条第3项准用同条第1项之规定,视同对于原告主张之事实自认,
审酌证据资料,堪信原告之主张为真实。
判决书指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本件被告驾车不
慎撞伤原告之犬只,过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所有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60800元及迟延利息
,自属有据。至于原告主张身心煎熬与痛苦,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为佐,请求非财产上之损
害1万元,应属无凭。
法界人士指出,此案饲主胜诉最大关键在于被告的陈男未出庭也未提书面辩论,依民事诉
讼法第280条第1项“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于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
,同条第3项“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已于相当时期受合法之通知,而于言词辩论
期日不到场,亦未提出准备书状争执者,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法界人士说,此案饲主放任狗在马路跑,有违反动物保护法之嫌,驾驶若出庭,甚至反过
来提告,驾驶不见得该赔,甚至饲主得要赔偿驾驶,或负担刑事、行政处罚责任。但实务
上,仍得看车辆是否有违法行驶,若有,对于狗造成死伤,也应对饲主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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