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听过一个科技法律所的演讲
经历还是国是司法委员
https://i.imgur.com/8CKITt8.jpg
引用他脸书文章
#关于死刑
想来杀警案的后续依然余波不断,记者越洋打来问关于死刑议题。这么多年来,我的立场
都是一样的 :死刑具有不可回复性,必须极端审慎,而且死刑的执行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有酷刑。
我自己认为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下才能允许死刑存在,首先案件事实必须确认毫无争议、
没有冤案的可能,并且 符合 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才能动用死刑:
第一、在行为人智识能力健全而且造成大规模伤亡,例如美国奥克拉荷马联邦政府大楼爆
炸案,造成165人死亡,包括3名孕妇、19名儿童及超过100名联邦政府公务员;
或者
第二、行为人不达心神丧之精神耗弱的无责任能力情况,却以极为残忍的手段夺取他人性
命,过程凌虐伤害毫无人性,例如美国1980年时,华裔行为人在北加州掳走超过25名男女
,将其禁锢在位于旧金山以东240公里(150英里),由另一共犯拥有的农场。受害者多为女
性,她们生前遭受虐待、折磨、强奸、直至虐杀死亡;部份过程更被拍摄纪录,被杀害者
还包括了2名婴儿;
或者
第三、在军刑法有必要时或者在战争、恐怖攻击之特殊时期。
我当然知道这是争议性很大的议题,很多人会避谈,不过多年来我的立场没有改变,未来
应该也会是如此,我愿意为了一个可以更少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司法来努力。
死刑是极端哀伤痛苦的刑法选择,是国家公权力被放大到最大的展现,每一次要谈这个问
题,都要严肃认真的重复一次,提醒自己,再提醒自己。
文章来源
https://www.facebook.com/145850399314114/posts/pfbid0yiw7MZnFKhouCj24wEramAy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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