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务部开创平台提醒检察官 律师犯罪应移

楼主: spark12 (123)   2023-01-22 11:08:36
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刘世怡
法务部开创平台提醒检察官 律师犯罪应移付惩戒
部分律师犯罪未被移付惩戒,法务部着手开发平台与其他系统勾接,适时提醒检察官,若被告具律师身分,所犯罪刑达法定要件,别忘了移付律师惩戒委员会,整顿司法风纪。
法务部初步规划新平台,以检察署内部管理系统与律师查询系统相互比对以检核被告身分,如果符合者则出现警示,提醒检察官依律师法规定处理;目前已进行系统规划、采购,预计今年可完成系统平台建置。
法务部检察司长黄谋信指出,律师为在野法曹,业务的执行,攸关委任当事人权益及国家司法程序的运作,具有重大公益色彩。法务部定期举办“律师业务联系会议”,邀请全国律师联合会就律师业务现况进行意见交换。
黄谋信表示,民国109年修正律师法,增订第73条、第74条规定,律师如犯特定重大的犯罪而遭检察官起诉者,为保障委任人权益、避免有损司法的威信及律师公益的使命,明定律师惩戒委员会得于衡量其所涉情节的轻重,命暂时停止执行职务。
不过,为免审判程序过于冗长,过度影响律师的工作权,如果所涉案件经宣判、改判无罪或非属第7条所列之罪者,受停止执行职务的律师,即得向律师惩戒委员会声请回复执行职务。
检察司律师科科长周元华告诉中央社记者,依律师法规定,律师如果故意犯罪经判决确定或是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贪污、行贿、侵占、诈欺、背信或最轻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将可由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对在其辖区执行职务的律师移付惩戒,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是否惩戒。
记者提问,实务上,检察官案量大,被告可能不会主动告知有律师身分,检察官通常在什么时机点才会发现可将律师移付惩戒。
周元华指出,被告如果不是以律师身分犯罪,检察官恐怕无法知悉对方有律师身分而有后续移付动作,为避免此情况,法务部已函请各级检察署促请检察官注意,并规划上述新平台,以提醒检察官,若被告具有律师身分,查明是否符合移付惩戒规定,使违法或行为不当律师即时受到律师惩戒,以维法纪。
依律师查询系统显示,在违反律师法74条规定(律师涉犯重罪遭起诉时,检察官依法将其移付惩戒)近期遭移付惩戒的律师是陈梅钦(前士林地院法官),陈梅钦涉嫌新台币1537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获无罪,由二审审理中,他转任律师后遭移付惩戒,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将他停止执行律师职务,他已请求覆审,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尚未决议。
法务部指出,律师遭惩戒的处分可分为除名、停止执行职务、申诫、警告等,其中遭除名及停职处分的资料会永久存在律师查询系统里,申诫及警告处分的资料则是存放5年,供民众查询使用。
依据法务部近年106年至110年期间累计5年统计资料显示,共除名5人、停职68人、申诫26人、警告42人。
法务部提醒,律师查询系统提供律师姓名、照片、所属公会等资料,可供民众在委任律师前确认,辨别真、假律师,此系统并提供律师惩戒纪录。律师查询系统目前累计点阅达937万次。
此外,因查询律师基本资料所显示的大头照与律师证照上为同一张,许多人是多年前考取证照,面貌与现今大不同,法务部也鼓励为便于民众辨识,律师可以透过法务部网络线上填写申请单,将原律师证加上新的照片(填写更换律师证书相片申请书),或是申请换发律师证书(换照片)。(编辑:李亨山)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122003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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