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班班有冷气”索15%回扣 桃议员刘胜全8

楼主: 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骄傲-92共识)   2023-01-20 23:00:33
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沈继昌、刘人豪
3.完整新闻标题:
“班班有冷气”索15%回扣 桃议员刘胜全800万交保可在家过年
4.完整新闻内文:
桃园市民进党籍市议员刘胜全,涉嫌以议员配合款,采购芦竹区某国小冷气设备,透过特定
规格进行绑标,让特定厂商得标后收取回扣,日前桃园地院裁定800万元交保,检方抗告高
等法院审理后,19日发回桃园地院更裁,今(20日)桃园地院认为无羁押必要,同样裁定800
万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
据了解,议员配合款每年约有1000万元,桃园市调处日前接获检举,指称芦竹区某国小以议
员配合款采购之冷气设备案,传出透过特定规格让特定厂商得标,事后刘胜全再向厂商收取
回扣;市调处经蒐证后报请桃园地检署指挥侦办。
此外,检调拘提白手套到案,侦讯时向检察官供称,刘胜全以特定规格协助业者得标,并约
定以15%为回扣。检察官讯问后以有串证、逃亡之虞,向法院声押获准;据指出该国小冷气
设备采购案,标案金额约4、500万元上下,桃检指挥市调处发动搜索包括芦竹区公所、刘胜
全服务处带回刘胜全议员、相关人士讯问,而检察官在13日凌晨向法院声请羁押,相关白手
套声押获准,刘胜全则在13日下午经桃园地院裁定以800万交保。
检方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审理后,19日傍晚撤销交保裁定,发回桃园地院更裁。桃园地院指
出,刘胜全有相当理由逃亡,但此逃亡得以相当之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手段予
以防免,即无羁押之必要,准予800万具保后免予羁押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
以下为桃园地院裁定交保免羁押的理由:
一、 经本院讯问被告后,认被告刘胜全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3款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
受贿赂罪嫌,业据被告坦承在卷,并有证人证述及卷附资料可佐,足认其犯罪嫌疑重大。
二、 被告于本院讯问时,自始坦承其接受行贿条例而签署议员补助款同意书,并无回避犯
行之情,所供复与相关证人所证一致,难认有何勾串证人之情。
三、 本案声请人认被告涉犯之犯罪事实及罪名,为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
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嫌,此部分已据被告刘胜全坦认在卷。至其他同案被告于教育局同意以
500万元之经费补助与国小后所为各举,甚或教育局人员是否有图利违法弊端,卷内并无任
何积极事证足认被告有何知情甚且同意之情。
四、 本案并无任何积极证据显示由教育局人员持有保管中之“补助款申请书”之灭失,与
被告刘胜全有何关联,自无从据此认被告有何湮灭证据之虞。另被告刘胜全系于109年间取
得75万元款项,依其供述该笔款项业于长年日常生活中花用殆尽,亦难认系基于湮灭证据之
图为之。
五、 本案被告刘胜全涉犯为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其刑责之重,并审酌一般
人面对重刑趋吉避凶之人性,兼衡被告之资力及能力,当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惟此逃亡之虞得以相当之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手段予以防免,即无羁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规定,准予被告以新台币800万元具保后免予羁押并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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