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现在公务员还值得考吗?

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23-01-09 22:11:29
※ 引述《todao (心里有数)》之铭言:
: 现在劳退是强制雇主每个月帮劳工存6%
: 劳工自己也可自由决定再存6%
: 存到个人劳退帐户
: 退休时就领这些钱回去
: 包括中间的孳息或投资利益
: 可采月领或一次领
: 领完就没
: 这就叫确定提拨制
: 公务人员的退休金
: 本来是每个月雇主(政府)跟公务员缴退抚基金费用
: 退休后选月退的话
: 活多久领多久
: 叫确定给付制
: 新制则改成跟劳退差不多的确定提拨制
: 就跟劳退一样领到完就没
: 不像像旧制公务人员可以活多久领多久了
: 所以公务员考试会冷掉吗
: 当然不会
: 因为大家抢考公务员
: 从来不是因为公务员有多棒
: 而是私人企业太烂
: 私人企业除非理工从业人员为主力的科技业
: 他们是真的随便待遇福利都比公务人员好
: 其他都烂得要死
: 海运这种领几十个月年终的私人企业
: 还是少数
: 那新制公务人员退休金改成确定提拨后
: 就是自己准备退休金了
: 不会有领不到的问题
: 旧制公务人员则会担心
: 因为新进公务人员不再参加退抚旧制
: 切开了
: 没有新人继续缴钱
: 旧的人一直退休
: 退休者如果选月退又是活多久领多久
: 怕越后面退的人负担会不会变重
: 怕将来又会年改
: 增加退抚基金费用
: 状况大概是john
: 其实看国营事业招考就知道了
: 台电中油这些国营事业雇员
: 退休金本来就跟劳工一样是确定提拨制
: 但因为薪水高
: 招考一样抢破头
: 公务人员也一样
: 退休金改成确定提拨制后
: 薪水福利还是优于私企
: 一定还是很竞争啦
国营才是王道啦.......
批著劳工外衣的公务员
有劳基法保障,有比简荐委或是资位制优渥的薪水,
有乖乖的假可以放满满
不香吗? 香爆了~~~~
112 年新公务员就算改成帐户制
但是 [换汤不换药]
当你哪天不小心 犯错了(来宾点播王力宏 [花田错])
被免了,而且踩到了不得领取退休金甚至追回退休金的红线
你帐户里面的退休金??
欧~~~对不起,政府提拨的那一部分"不是你的"
你只能拿回你 自己提拨的那一部分.
公保给付也没有你的份了
(上次看完112草案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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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退休法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34
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
第 76 条
退休人员经审定支领或兼领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停止领受月退休金权利,至原因消灭时恢复之:
一、卸任总统、副总统领有礼遇金期间。
二、犯贪污治罪条例或刑法渎职罪章之罪,经判刑确定而入监服刑期间。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四、因案被通缉期间。
五、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
领受月抚卹金或遗属年金之遗族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
停止领受月抚卹金或遗属年金之权利,至原因消灭时恢复。
第 79 条
公务人员在职期间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刑法渎职罪章之罪或假借职务上之权力
、机会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资遣或离职后始经判刑确定者,应依下列
规定剥夺或减少退离(职)相关给与;其已支领者,照应剥夺或减少之全部或
一部分追缴之:
一、经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者,应自始剥夺其退离
(职)相关给与。
二、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满七年者,应自始减少其应领退离(职)
相关给与百分之五十。
三、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应自始减少其应领退离(职)
相关给与百分之三十。
四、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满二年者,应自始减少其应领退离(职)
相关给与百分之二十。
前项人员受缓刑宣告期满而未经撤销者,自缓刑宣告期满后,不适用前项
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其已减少之退离(职)相关给与,应由各支给机关补发之。
第一项所定应剥夺或减少之退离(职)相关给与,以最近一次退休、
资遣或离职前,依其任职年资所核给者为限;其内涵包含以下各项给与:
一、依本法支给之退休金、资遣给与。
二、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之补偿金。
三、政府拨付之退抚基金费用本息。
四、优存利息。
五、遗族遗属一次金或遗属年金。
第一项人员因同一案件,于其他法律有较重之剥夺或减少退离(职)
相关给与处分者,从重处罚。
退休公务人员依本法退休或资遣后,再任为公务人员者,其曾依第一项规定
受剥夺或减少退离(职)相关给与之任职年资,于重行退休、资遣、离职或
再任期间亡故时,不再核给退抚给与,且是项任职年资连同再任后之年资
并计后,依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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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退休新法草案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44988
第五十六条 公务人员在职期间涉犯贪
污治罪条例、刑法渎职罪章之罪或假借
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其他罪,
先行退休、资遣或离职后始经判刑确定
者,应比照退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及
第二项规定,剥夺或减少由政府提拨之
退抚储金;其已支领者,照应剥夺或减
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缴之。
前项人员因同一案件,于其他法
律有较重之剥夺或减少之处分者,从重
处罚。
退休公务人员依本法退休或资遣
后,再任为公务人员者,其曾依第一项
规定受剥夺或减少由政府提拨之退抚
储金之任职年资,于重行退休、资遣、
离职或再任期间亡故时,不再核给退抚
给与,且是项任职年资连同再任后之年
资并计后,依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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