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
小弟最近看到一条台湾惊为天人的法律,那就是刑法的
312条,
“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万元以下罚金。”
哇靠!法律还管到死人的名誉喔,那我们时常酸孙中山是
萝莉控,他的后人真的要毛也来告,你各位荷包就缩水啦
。
华人一句话俗语死叫“盖棺论定”,就是一个人死后,我
们会给死者一生所作所为完整的评价,有正面、也有负面
,甚至恶评,全依死者生前言行所定。
现在法律要保护死者的名誉,是要保护谁的法益?
有必要以刑法来保护死者吗?
难怪有人提倡访害名誉要除罪化。
有没有这方面的八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