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祭祀公业派下员重男轻女、以夫为尊? 宪

楼主: MikaHakkinen (一人中风,全家发疯)   2023-01-06 0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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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祭祀公业派下员重男轻女、以夫为尊? 宪法法庭13日宣判
4.完整新闻内文:
2023-01-05 15:53
律师陈建宏表示,实务上甚至出现女系子孙为了成为派下员而变性,他恳请宪法法庭宣告
祭祀公业条例争议条文违宪。图/取自司法院影音网站
祭祀公业条例规定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业,派下员为设立人及其男系子孙,出嫁的女儿
无资格,有民众认为这违反宪法平等权、结社权、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声请宪法法庭解释
。宪法法庭去年10月18日行言词辩论,今公告1月13日下午3点宣示判决。
争议条文为祭祀公业条例第4条第1项后段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业…无规约
或规约未规定者,派下员为设立人及其男系子孙(含养子)。”及同条第2项前段规定“
派下员无男系子孙,其女子未出嫁者,得为派下员。”
本案有两组声请人,委任律师都主张规定以“性别”作分类,以男系子孙为主的派下员制
度,隐含重男轻女、以夫为尊的传统文化因素,强化了对女性歧视的不良习俗,违反身分
正义,与条例的立法目的无关。律师也认为司法院释字第728号解释未涵盖争点,应予补
充或变更。
内政部主张祭祀公业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祭祀祖先”,规定是遵循有祭祀者始得为派下员
的原则,实质上是以“有无祭祀负担之人”为认定标准,而不是以性别为区分标准;而且
起争议的规定所规范的对象是祭祀公业条例施行前已发生的既成事实,考虑法的安定性,
性别平等并非当然凌驾于法的安定性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本件声请案的主案源于高雄市“祭祀公业李禄”派下员李屋独生女儿李奥1937年出嫁后改
名陈奥,祭祀公业李禄2014年申报派下员系统表时,未将已出嫁的陈奥列为派下员,她的
3名子女认为李屋辞世后,除陈奥外没有其他继承人,依当时的习惯,当然可以继承李屋
的派下权,因此向法院提“确认派下权存在”诉讼,但败诉确定。
另一组声请人则是设立台南祭祀公业黄再的黄叶后代。黄叶无男丁,长女早夭,次女黄缘
招赘许代,黄缘与许代生了2个小孩,长子姓许、次子姓黄,黄缘4名姓“许”的孙子认为
“女子之招赘夫…亦得为派下员”,主张他们也有权继承,也打输官司。
声请人诉讼代理人陈建宏表示,实务上甚至出现女系子孙为了成为派下员而变性,恳请宪
法法庭宣告争议条文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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