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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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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法律见解歧异 最高法院大法庭辩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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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受6300万元,更一审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承审庭将2大法律问题提
案大法庭,今天进行言词辩论,林益世夫妇到庭旁听;审判长谕知辩论终结,明年2月22
日宣判。
最高法院承审庭提案指出,本案法律问题一为民意代表受托于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
事业承办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等特定行为,是否属民意代表“职务上行为”,得否援引
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标准。
法律问题二则是,民代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是否该当贪
污治罪条例的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所称“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
、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
效果之规定”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邀请林志洁、许恒达、谢煜伟及洪兆承等4名法律学者担任鉴定
人,到庭提供法律意见;最高检察署派出3名检察官陈述意见,林益世的3名辩护人也到庭
表示见解。
针对法律问题一,林志洁认为应采实质影响力说,其余3名学者则不赞成;针对法律问题
二,多数学者认为,利冲法不应成为图利罪中所谓的“法令”,否则将混淆行政不法与刑
事不法。
检方认为,民意代表受托于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承办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等
特定行为,均与民代职务权限有实质连结或功能性关联,当属“职务上之行为”。
检方也主张,民代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属于“滥用职位
”的违背法令,该当贪污治罪条例的非主管或监督事物图利罪。
林益世辩护人方伯勋则认为,不应采取实质影响力说,也反对把利冲法当成图利罪中违背
法令的一环。
全案起于,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员任内,协助地勇公司争取中钢持股的中联公司转炉石契
约及其下游中耀企业炉下渣契约,收受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新台币、美元,总额约新台币
6300万元,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元,另有15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案经法院审理,林益世因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谳,被控索贿8300万元、洗钱部分
均无罪确定。
林益世被控收贿6300万元部分,历审对于是否构成“职务上行为”认定不同。台湾高等法
院更一审认为,林益世向中钢或中联等民营企业经营阶层请托或施压,并非立委法定职务
权限行为,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处4年10月徒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承审庭认为,相关法律问题经评议后,与最高法院先前裁判的法律见
解已有歧异,今年6月间提案刑事大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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