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台湾上次绑架案盛行
已经是30年前了
以前绑架就是死刑 现在修修改改变成只有七年起跳
(刑法347)
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
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
遂犯罚之。
还是说幸福台湾检察官会用302去办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感觉很划算
跟诈欺罪一样
难怪台湾人都不骗了直接明著抢
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