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人带车在大溪渔港坠海 驾驶讨国赔结果出炉
自由 记者蔡昀容/宜兰报导
2022/12/1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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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驾车行经大溪渔港道路,直行未转弯,坠入港区海域。记者蔡昀容翻摄
林姓男子去年12月到大溪渔港采买鱼货,回程驾车行经第一港区(旧港)码头边道路,却
直行未转弯,连人带车坠海。林男主张,码头未设链条、石墩等阻隔设施,害他坠港、车
辆全毁,向管理养护机关宜兰县政府海洋及渔业发展所提出国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抚
慰金共100万元。宜兰地方法院认为,林男过失责任较大,应负8成责任,县府海洋所未设
相关安全或警示设施,有2成责任,判海洋所应赔6万9200元。
判决书指出,林男2021年12月27日驾驶休旅车到大溪渔港采买鱼货,回程行经旧港区内道
路连接至台二省道的转弯处时,连人带车坠入港内海域。
林男主张,岸边未设链条、石墩等阻隔设施,才导致坠海,他因此花钱请人潜水拖吊,车
辆也报废;另,落海后虽成功逃出,没有严重伤势,但甚为惊恐,对他的精神造成难以磨
灭的伤害,请求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
求偿包含拖吊潜水工资9000元、车辆33万7000元(2009年出厂,市面行情平均价),车内
原有通讯设备价值约7450元、工具设备约7万6000元、汽车音响价值约2万1000元,精神抚
慰金则索赔54万9550元,总计求偿100万元。
海洋所主张,渔港法等相关法令,并未规范一定要设置护栏、加装链条、安全岛,台湾大
部分渔港,也顾及渔民上下船及搬运渔货需要,未设阻隔设施,事故地点附近也设有“渔
事车辆进出、禁止停车”标志,提醒非渔事车辆不应通行,否认管理缺失。
宜兰地方法院认为,往来事故地点的车辆,若转弯徧离极易坠海,有设置安全设施的必要
,例如警示及遵行方向之标志或号志,指引人车正确行进方向;至于“渔事车辆进出、禁
止停车”标示牌,并未禁止一般车辆进出,仅禁止停车,且设置于往第二港区(新港)方
向处,在此案中无警示作用。
宜院认定,海洋所未设相关安全或警示设施,导致林男误判行车方向,未进行转弯,造成
人车坠海,确实欠缺安全设施设置管理;不过,林男已至大溪渔港购买鱼货3、4次,对整
体大溪渔港路况应该清楚,却仅听信电子导航指示,没有目视注意路况,未转弯而直行导
致坠入港区,过失重大,因此林男应负8成责任,海洋所负2成责任。
宜院表示,林男未证明通讯、音响等设备,于事故当下处于车内,而事故对他造成的精神
伤害,也未进一步提出证明,因此前述求偿不应准许;林男的车辆、拖吊潜水工资损失,
合计34万6000元,予以准许,经过失相抵后,县府海洋所有2成责任,应赔偿林男6万9200
元。
对于判决结果,海洋所回应,对方有提起上诉,海洋所会尊重后续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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