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定书对“黑粉”有新解
也就是说,三不五时骂别人是黑粉
这样不构成妨害别人名誉?
如:阿肥乃是台南地院李杭伦法官的黑粉!
台北地院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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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黑粉”,大概的意思是指不喜欢某特定人(通常是明星或受大众关注之人)而会发表对该人之批评言论或做对该人之名望不利之事的人,此称谓之涵义虽然不算正面,但喜不喜欢某人是个人主观感受,旁人无法置喙,且“黑粉”会做的事也没有一致的标准或定义,光就此称谓实难认有何贬低人格或社会评价之意,个人社会评价或人格价值并不会因为被其他人认为是某人的“黑粉”,即有被损害的情形,是无法仅因被认为是“黑粉”,即认对方构成诽谤犯行。况声请人前确曾在自己之脸书页面发表对被告具批评性之言论,例如:“吴忻颖这个高中学力不足的人整天研究
我这个学测逼近满级分的人的学历,是不是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还是她有考上台大法律只是放弃跑去读东吴?”,此有声请人所提出之网络留言撷图在卷可参(见侦卷第11页),则纵被告在文章内称声请人为“黑粉”,亦不构成诽谤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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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笑死
法官写这段文是不是在办公室憋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