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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cea (5457)
2022-12-09 09:34:16“好来牙膏”公司资遣月薪14万经理 二审逆转判复职
联合报/ 记者陈宏睿/台中即时报导
台中市罗姓男子是生产黑人牙膏(后改名好来牙膏)的好来化工公司的业务,任职29年来
不断加薪,每月薪资达14万元,不过2年前公司以组织调整为由,要求罗自请退休,罗不
肯,公司以业务紧缩为由,裁减罗职位,终止契约,罗状告法院,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二
审认定资遣不合法,判好来需从终止聘雇日起,每月支付12万元给罗。
判决指出,罗姓男子在1991年起担任好来化工(下称好来公司)的业务,任职29年后,升
职到资深业务经历,每月平均薪资为14万余元,负责中区经销商业务,不过罗指控,好来
从2020年底开始,不断以组织调整、业务紧缩为由,要求罗自请退休,否则迳行解雇,同
年11月底好来通知罗后,解雇罗。
罗男指控,好来在裁减他的职位后,没有业务性质变更,经销商也没变动,而且解雇当年
的经销商通路还成长8至10%,中区业务没有衰退,解雇之后,好来把他的业务交由另名
黄姓资深经理负责,好来终止双方契约不合法,而且他所在的销售部门,有十多个,但却
称无适当工作可安置,不符常理,因此向法院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要求好来依契约给
付解雇后的薪资。
好来公司辩称,罗姓男子的业绩达成率,在4名资深业务经理敬陪末座,解雇该年虽有达
成业绩目标,但中区经销商业绩表现不如预期,而另名接手罗业务的黄姓经理,同为中区
资深业务经理,业绩是全通路之冠,在每区仅配置1名资深业务经理考量下,罗负责业务
由黄负责,而罗所属的客户发展部之非直营客户通路,在组织调整下,就有裁撤必要,终
止双方契约合法有据。
一审时采信好来公司说法,驳回罗男诉请,罗男不服上诉二审,二审认为,好来公司依法
在资遣罗男时,有先善尽安置罗的义务,在没有适当工作可为安置情况下,才可终止劳动
契约,但全案未见好来有先尽安置的具体作为,因此认定双方雇佣关系存在,好来需从
2020年11月28日起,每月支付罗12万元薪资,直至复职日起,支付薪资可从639万资遣费
中扣除,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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