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斑马线成为杀戮屠宰场将成为事实

楼主: pat740515 (yosi)   2022-12-03 22:20:21
先说结论:车辆行经斑马线不让行人“实际”上已不可检举,也无人会管,斑马线将成杀
戮屠宰场,行人请自求多福。
一、起因:本人虽长期关注交通议题,却鲜少检举,除非真的太夸张的违规,我才会想说
送看看。事件起因是上周,我开车路过新北板桥一带,看到前面四轮大爷左转,连看都没
看、也没减速迹象,直接就左转,刚好又有行人走在斑马线上,直接转过去刷行人卡。我
就直接送检举。这件事情我总共送了三次。
第一次送检举,承办人板桥分局许警员,不举发。原因为二:1.简述我的检举非可检举内
容、2.地点错误。
https://i.imgur.com/M991mPM.png
OK,我看了一下,的确是我地点填错,所以我再送一次,但说我检举的项目不在可检举项
目中,我感到很疑惑,车辆不停让行人怎么会“非可检举项目”呢!?以前就算送检举被
打枪,也顶多是说车牌不清或欠缺具体事实等等,但这次怎么会这样回,所以我以为是承
办人员不明法条,随意交差,所以我就再送一次。
第二次送检举,承办人板桥分局戴员警,又不举发。这次回得更明确了,原因为“依据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31日新北警交字第1114609261号函略以“(二)汽车驾驶人驾驶
汽车“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依处罚条例第48条
第2项规定处罚。”经查本检举案应适用第48条第2项规定处罚,已非属可供民众检举项目
,依法不能举发。”
https://i.imgur.com/FY8xQIC.png
这次有凭有据,承办人竟搬出“函文”背书。
第三次检举,我直接送分局长信箱,承办人刘员警,也是回复跟上面一样的回文。
https://i.imgur.com/OycLJCG.png
二、后续:我看到板桥分局既然搬出了其上级机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函文,我认为
会不会又是地方警察局在“自行认定执法标准”。所以我又马上至交通部与警政署反应,
交通部目前尚未回应,而警政署回复罐头讯息,说已转发新北市警局,将由该警局回复。
在无法得到解答的情况下,我转向板桥议员帮忙从中了解其况,议员办公室很积极,不到
半天的时间,就发信以及回电给我,说已向相关单位了解状况。原来,新北市警察局之所
以敢以道交法第48条之2,规避“车辆行经行人穿越口不停让行人”的检举,原来是警政
署的函示!(厉害了,警政署不直接回复我,还把问题丢回新北市警察局。)
警政署于111年10月27日,函复新北市警察局,说:“汽车‘转弯前’,行经行人穿越道
,遇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通过者,依处罚条例44条第2项规定处罚;‘转弯时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依处罚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处
罚。”
https://i.imgur.com/tMA0Suq.png
https://i.imgur.com/UpViWGM.png
三、小结:所以我说,为何新北市警察局何以胆大包天,可用第48条之2来规避检举人之
检举,原来是警政署“亲自”下令的啊!原本不让行人这件事,明明就是可以检举的,就
算当初再怎么修法限缩检举,也至少保留了第44条之2不停让行人为可检举项目。但竟然
被警察机关找到了BUG,直接让“不停让行人”成为了不可检举之项目。
台湾每年交通死亡数达三千人,行人在穿越斑马线时最容易被转弯车辆撞击,然而现在警
政署及新北市警察局“联手”找到检举之BUG,警政署讲了这种脱裤子放屁的函示,行经
行人穿越道还分“转弯前”与“转弯时”,未免也可笑!
根本废话!请问“转弯前”有需要检举吗!?转弯前汽车压过斑马线,根本不会撞到行人
,因为行人的号志是红灯啊!“转弯时”才是最需要有人监督的,转弯时行人跟汽车是同
灯号,再加上鬼岛驾驶A柱特粗特大,撞击行人的机率极高,结果竟然不能检举违规汽车

平时警察几乎不抓也就算,至少原本还能让民众检举,驾驶多少会心有忌惮、稍微注意一
下,现在可好,不仅警察不抓,民众也不能检举,所以汽车以后就随便转,也不用再管有
没有行人,反正没被警察抓=没事儿,以后斑马线将成杀戮屠宰场,行人请自求多福,看
到车子自己闪。
https://i.imgur.com/0mUujz8.png
https://i.imgur.com/QAtnCG7.png
https://i.imgur.com/uzvNgH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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