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种会伤害别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有着高度的同情
但是却对法令的规定感觉很莫名其妙
法令的制定觉得这些精神疾病患者犯罪
值得同情,毕竟也许是因病影响而没有主观犯意
要求减刑
然后要求强制就医
到这步骤是没问题
问题是在于
到底治好没治好就放出来祸害百姓?
某人犯了某罪要判刑多久
那关的时间是对于犯的罪进行的补偿
虽然监狱有矫正的功能
但并不是主要的功能
而精神疾病的强制就医
不是对于犯的罪进行补偿
所以到底要强制就医多久
怎么会是法官说的算?
怎么会是法律说的算?
精神疾病法规定
强制住院期间,不得逾六十日。但经二位以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鉴定有延长之必要,并报经审查会许可者,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每次以六十日为限。
强制住院期间,严重病人病情改善而无继续强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即为其
办理出院,并即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强制住院期满或审查会认无继续强制住
院之必要者,亦同。
虽然好像弄了个医师判定的环节
问题是
方向性不对吧
应该是病好了才能出院
或至少确认没有攻击性或者侵害性行为可能才能放出院
怎么会先设定一个上限
认为有必要才要继续救治?
什么叫做有必要?
你有明确定义吗?
为啥不直接写主治医生认定病愈才能离开?
再者对于精神疾病犯人的自主医疗行为有没有管制?
譬如
吃了药可以安定精神
那该犯人就有义务必须要定时服药
与定时回诊
如果他不服药又再度犯罪
请问还能拿他当时精神状况不佳有精神疾病来脱罪吗?
就跟酒驾的概念是一样的
你明知道喝酒开车很容易肇事
但你还是喝了,还是开车了
很多国家的法律就认为这样的行为如同刻意杀人一样
那精神疾病的犯人难道不该同样处理吗?
这边我指的是已经有犯罪事实的前科犯
而不是泛指所有精神疾病患者
总之我看不懂这社为安全网是怎么补的
怎么看起来补了之后
对于精神疾病犯人的人权保护是越来越好
但对一般民众的保护则是越来越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