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之传输播送蔚为风潮,唯依智慧财产局著作权法令,“录音著作”应向个别唱片公司
取得“公开传输”授权,目前管理录音著作之集管团体,分别有ARCO、RPAT等二家。
但该二家录音著作集管团体,目前仅提供“网络同步播送”(即利用网络同步播送电视台
或电台之节目)录音著作之授权。一般影音平台所提供之“微电影”流览服务,则多属“
交互式”之点选服务(即网友可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地点欣赏影片),此部分之权利仍保
留由著作财产权人自行管理。是以欲在影音平台上载“微电影”之利用人,仍须洽各个唱
片公司取得“公开传输”之授权。
如今,影音侵权官司越来越多,广播电视音乐节目越来越少,其来有自。
请问有没有著作权法过犹不及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