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连开88枪台南枪击案共犯改6万交保 法官

楼主: pitalvlu (pital)   2022-11-18 21:09:22
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记者-邵心杰
3.完整新闻标题:
连开88枪台南枪击案共犯改6万交保 法官仅认他涉犯湮灭证据罪
4.完整新闻内文:
2022-11-18 21:04廧合报/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台南上周四(10日)凌晨有人持冲锋枪扫射学甲工业区一家工厂及市议员谢财旺服务处,
8分钟在两地连开88枪,检方声押郭姓共犯,台南地院裁定2万交保并限制住居,检方抗告
,台南高分院撤销裁定发回,台南地院晚间再次裁定6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
台南地院表示,郭男坦承移动涉案机车,但否认涉犯持有枪枝、子弹及恐吓犯行,辩称他
是受他人指使而将机车移动并擦车。然而,羁押声请书内并无足证郭案发当天凌晨3时骑
乘该机车持枪、弹射击之人,或与骑乘该机车持枪、弹射击之人有何犯意联络或行为分担
的事证。
纵使郭男对于移动机车目的或请其移动车辆者未能合理交代,仍难认有声请书所指共同涉
犯恐吓罪及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持有枪枝子弹罪,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
台南地院指出,郭男坦承他移动该涉案机车及擦车的行为涉犯湮灭他人刑事案件证据罪,
且有监视录影撷取照片等资料可稽,就此部分可认郭男犯罪嫌疑重大,且郭男所指述指使
之人并未到案,有事实足认有勾串之虞。
台南地院认为,郭男所涉湮灭证据罪,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诉讼法
第114条第1款但书所列,所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如经具保声请,不得
驳回;因此,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2规定,应准予具保。
台南地院审酌,本案犯案情节、罪嫌刑度、郭男供述及其权益保障等情形,并斟酌郭男身
分地位、资力、犯罪情节轻重等一切情状,准予郭男提出6万元保证金后释放,并限制住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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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审酌,本案犯案情节、罪嫌刑度、郭男供述及其权益保障等情形,准予郭男提出
6万元保证金后释放,并限制住居。图/读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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