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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导民调相关禁止事项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111 年 11 月 16 日
发文字号:Gossiping 拾壹月字第拾陆号
速别:超 速件
密等级解密条件:保存三十年
依 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主 旨:宣导民调相关禁止事项
公告事项:
111 年 11 月 16 日 0时 开始~111年 11 月 26 日下午四点结束,
这段时间包括:
‘发文’‘推文’‘转录’‘回文引述’
任何有关选举民调的内容就有可能触犯选罢法
都可能被有心人士检举,检举成案的话将会罚缓50万~500万,
请大家多加注意,谢谢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53 条
政党及任何人
自选举公告发布及罢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
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及主持人、
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及误差值、经费来源。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被罢免人或选举、
罢免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
第 56 条
政党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于竞选活动期间之每日上午七时前或下午十时后,从事公开竞选或助选活动。
但不妨碍居民生活或社会安宁之活动,不在此限。
二、于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
三、妨害其他政党或候选人竞选活动。
四、邀请外国人民、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为第四十五条各款之行为。
违者,依据同法110条第5项规定,处以新台币5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第 110 条
违反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者,
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正本:ubcs
副本:mother/lwt501cx/girl5566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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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公告文搭配梗图卡,再请大哥@ubcs 大哥@lwt501cx
大哥@girl55665566 老木~(@o@)~mother过目,若无误 建议即刻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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