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院三读通过《工会法》修正 雇主打压

楼主: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2-11-15 11:25:29
1.媒体来源:三立
2.记者署名:记者卢素梅/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立院三读通过《工会法》修正 雇主打压最高可罚50万元并公布姓名
4.完整新闻内文:
立法院今(15)日三读通过《工会法》部分条文修正,明定雇主不得以拒绝雇用、解雇、
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待遇限制劳工加入工会,违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罚锾,并且公布其名称、代表人姓名、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锾金额。
立委认为《工会法》针对不当劳动行为之罚责过轻,以致屡屡出现透过不当劳动行为打压
工会及工会干部之违法情事,为了保障劳工的团结权、 协商权及争议权,同时强化督促
雇主不得对劳工行不利待遇,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影响、妨碍工会运作及自主性等不当劳
动行为之情形,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工会法》45条条文修正案,吓阻雇主心存侥幸,
并且避免有违犯之虞。
三读条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违反《工会法》第35条第1项规定,经过
依照《劳资争议处理法》裁决决定者 ,由中央主管机关处雇主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锾,并且公布其名称、代表人姓名、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锾金额。
三读条文规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对于劳工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参加工会
活动或担任工会职务,还有劳工提出团体协商之要求或参与团体协商相关事务,以及劳工
参与或支持争议行为,而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未依裁决决定书所定期
限为一定之行为或不行为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雇主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锾。
三读条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对于劳工或求职者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工
会职务为雇用条件,以及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未依裁决决定
书所定期限为一定之行为或不行为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雇主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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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08202
6.备注:
公布代表人姓名欸 好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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