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控高虹安“11个月诈领破60万”!吹哨者

楼主: zzahoward (Cheshire Cat)   2022-11-14 10:26:27
※ 引述《cigaretteass (NONE)》之铭言:
: 越来越看不懂
: 助理费不就是每个月依人数向立法院申请
: 固定就是一个助理4万/月 没有加班费 也没有病假/事假给薪
你看不懂正常
因为国会助理这件事情一直都是很奇怪的状况XDDD
实际雇主是国家(立法院),人事任用权是民代(立委)
然后其实整个法条法源也很模糊:
~~~~~
立院组织法第32条
1. 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
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
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
2. 前项立法委员办公事务等必要费用之项目及标准如附表,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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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助理聘用的法条就只有这一条
然后预算案就是每个立委每个月上限多少钱,然后就报上去这样
也就是说国家负责出钱,立委负责人事任用规则
这点倒是蛮奇怪的XDDD 不过改革的法条躺在某处,应该是不会过
那回到高虹安这个案子
老话一句要用贪污治罪条例: 高底下的助理有人是人头没做事"
那剩下的极大可能就是违反劳基法这样
但有没有违反劳基法其实也难说,因为立法院/国家才是雇主XDDDDD
简单来说,拥有人事任用权的立委要是当初雇佣时就要求每个月捐10%薪水到公积金
(当然公积金就真的是公共使用,并非完全由私人使用的公积金)
(假如变相成为委员"完全"自己私人使用,那就会有其他问题发生)
大概就是机歪惯老板要你捐薪水,不爽不要做
大概就是违反劳基法
要构成贪污治罪实际上是有点难的
那违反劳基法的部分,就是你要人家捐薪水10%
但你劳健保居然是报捐出后的金额,这葛就有低报的问题了
当然,你报原本捐10%前的薪资让助理要缴更多税是不是更基掰是另外一回事XDDDDD
事实上立院组织法也没有告诉你该预算叫做"薪资"
只说是"助理费",也就是说在立院会计上面就是一般费用来处理而非薪资费用
因为薪资费用要有考勤出席佐证才能提拨,但立院并没有做这样的事情
打这个就是法条本身非常模糊,所以你也有很多灰色地带可以乱打一通啦
事实上这个帐本起初是谁先放钱进去也没看到
假如委员一开始就放一百万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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