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每年都在打这个助理费也实在很无聊
助理费就规定上限能报多少… 我想全台湾的
民意代表没有报满的应该不到1%吧..
既然助理的薪资及工作内容都由民代决定
没有规定.. 那到底是要抓什么…
我今天是民意代表 跟我亲戚约定当我助理
工作内容是每个礼拜来我服务处打扫3天
然后薪资我给到最高.. 之后我服务处的租金
所有开销等都给我亲戚付 这样违法吗?
按字面规定来说应该不违法吧!毕竟工作
内容 薪资 工时都是民代自行决定的..
但同样的事情 我把亲戚改成人头..
瞬间变成7年以上….
这根本是在玩法规的文字游戏….
明明钱的用途都一样….下场却完全不同
真正要改变的应该是法规吧
要嘛明定助理的工时及工作内容
要嘛就是就是让民代自行运用这笔款项
不然永远抓不完啦…
讲个我知道的啦..
某立委助理车祸。开刀加住院躺了2个月
但此立委仍申报他为助理..让他在床上领了
2个月薪水..这样应该算浮报助理费吗?
抓这种东西真的很无聊….
希望赶快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