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诈领助理费后回捐公用
阿童已经有经验了
“台北地检署起诉指控童仲彦在2011年10月间,假借以每个月3万元价码,聘用蔡男当助理
,向台北市议会申请自聘公费助理补助费,诈取公费助理补助费12万多元。童仲彦否认犯
罪,强调聘请助理有循正常程序,强调“我绝对没有贪污一毛钱”,辩称蔡男认同他的政
治理念,自愿捐薪水供服务处使用,钱真的有用于公务上。一审将童判刑7年半。
二审高院2020年8月宣判认定,蔡男并未担任助理工作,确实诈领,但童仲彦有自费私聘
请张姓女助理4个月,月薪1万8000元,共计7万2000元来自蔡男的补助款,因此扣除后认
定童实际诈领金额为5万1842元。
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不法利益未达5万元者可减刑,但童仲彦不法利益为5万余元,不适用此
规定,但合议庭考量他在市议员期间从事选民服务,乃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规定给
予减刑,改判3年10月、褫夺公权2年。
童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判决符合法令,并叙明辩词不可采信的理由,童上
诉仅针对事实枝节进行争辩,不符上诉三审理由,二审也已充分说明量刑依据,驳回上诉
,全案定谳。”
提醒一下编号0377阿
一定要确保不能被抓到诈领助理费的把柄
阿童就是被抓到后狡辩说用于公共基金
最高法院已经说不能用公费助理费来支付办公室的支出了喔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650 号刑事判决
“四、原判决以地方民意代表因职务关系,得由各该地方民意机关编列预算,支应其健康
检查费、保险费、为民服务费、春节慰劳金及出国考察费,已为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地
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5条第1项所明定。且依内政部函释,
台北市议会编列为民服务费每月2万元,支出范围包括服务处租金、水电费、邮电费、瓦
斯费、文具费、礼金、奠仪、急难慰问金、花篮、花圈、喜幛、中堂、挽联、挽额等与地
方民代职权行使有关费用,逐项检据核销。并援引康渼量于侦查中证述富邦银行蔡博安帐
户内款项,用于给付服务处房租、水电费、文具等杂支等语,及康渼量寄送电子邮件中附
录收支明细表亦载明支出每月房租2万8,000元等项,详叙此等费用应纳入为民服务费,检
送单据核销,不得任以公费助理补助款项支用议员服务处之开销,据为论述上诉人纵将其
诈取之公费助理补助费用支应服务处相关开销,仍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已详为载叙其理由
。上诉意旨漫以上诉人因议员公务支出之金额,已大于其领取之公费助理补助款依大水
库理论,无法证明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图,指摘原判决调查未尽,且违背经验法则、论理法
则,系就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行使及已说明论断之事项,再事争辩,同非适法之第三审
上诉理由。”
备注:阿童选择去宜兰监狱执行,可能那边比较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