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讨论原案
我只是想就司法审判制度提出些质疑
原文内写了
总共经过三次第三方医疗鉴定
最后翻盘的原因
也是因为法官采信了其中一个跟另外两个不同结果的鉴定
那么我想请问
法官何德何能可以评断哪个鉴定值得相信?
我知道法律系的懂得什么是证据法则
可以扯一堆专有知识给我们这群法盲听
但是
前面的承审法官
一样是法律系毕业的
难道他们就没学过什么是证据法则吗?
所以关键的问题是在于
为啥是由一群专业外行的法律系
去决定哪份专业鉴定报告值得相信呢?
同样的状况其实在台湾时常发生
譬如交通事故判决
交通事故鉴定台湾也有两三个组织在进行
请问法官要采信谁的?
或者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决
也常常看到法官引用精神鉴定结果
说犯人精神有问题,所以两公约免死
以前我就这样傻傻听过去了
后来才知道
原来有些案子精神鉴定也不是只有一次
譬如曾文钦案
此案一审已经找过几家精神科医院进行鉴定
都没做出已达辨识能力减弱程度
到二审
法官不管一审这些已经有的精神鉴定专业报告结果
又找了其他医院作鉴定
做出曾文钦罹患思觉失调症,推想犯案时辨识能力已减弱
到最高法院驳回二审结果
又觉得精神鉴定只能参考
我就想问了
到底哪审法官说的是对的?
哪家精神鉴定结果是对的?
如果官大学问大
那根本就不用一审
直接二审判决就好
但最高法院又驳回二审法官的看法
都是专业法律人
为啥专业见解会有如此大的歧异?
这么大歧异之下做出的判决真的接近公平或事实吗?
姑且我们先不说精神鉴定这种东西
本来就有许多模糊的空间
我前面讲的医疗鉴定,交通鉴定
或者是其他工程或者是土木建筑等等各式各样的专业学门
其实都有相对科学性的标准
(实验有可重复性,可得一样的结果)
凭什么由法官来决定这些专业鉴定报告
他要采信谁?
我直接说了
这制度上有根本性的问题啊
合理的作法应该如此
一审时
原被告各找了第三方组织鉴定
结果分别对原被告有利
这时该怎么办?
由法官自己决定要采信哪份报告吗?
当然不对啊
应该将两份报告送去这个学门的公会
进行再鉴定
再针对两份报告歧异处提出说明
与最后判断结果啊
怎么会是我法官爽信谁信谁
结果到二审,换了法官
采信另外一家,结果就全面翻盘
再到了三审,又采信一审采信的那份鉴定报告
发回更审
更审时,法官一样采信二审法官采信的那份鉴定报告
靠,再讲绕口令啊?
根本有病
法官没那个专业
就不该有专业鉴定报告采信与否的决定权啊
我是不知道国外怎样
但台湾的制度上给法官的权力未免太大
反正每次法院判决时间都超长
给法官这么大权力
审判也是以年计
那不如减轻法官的压力
让专业鉴定回归专业判断
这样也让法官被骂的压力减轻一些
譬如人人都觉得该死的王八蛋最后没判死
现在很简单啊
一定是法官害的
你为啥要采信那份精神鉴定
明明还有其他分说犯人精神没问题啊
未来如果能改制
法官很好推啊
就推给精神鉴定机构就结束了
何乐不为?
不要跟我说啥官官相护的问题
现行的制度也根本没办法杜绝官官相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