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的定义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指三人以上,以实施强暴、胁迫、诈术、恐吓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组成具有持续性或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
前项有结构性组织,指非为立即实施犯罪而随意组成,不以具有名称、规约、仪式、固定
处所、成员持续参与或分工明确为必要。
最近破获的犯罪案件
明显就是组织型犯罪
而且明显是长期运行良好的犯罪产业链模式
所抓获的也不过是诈骗集团的部分任务小队
基本上犯罪组织本体可以说根本毫发无伤
在全台各地
不晓得还有多少人被拘禁囚虐著,甚至遭到杀害
针对这种大型组织犯罪
讲道理不是都会有全国同步的大型扫荡专案
譬如今年二月美国加州就针对越来越猖獗的人口贩运
执行大型扫荡的特别行动
逮捕了近五百名罪犯
我国警方对于
能够囚禁这么多人还够隐蔽的场所
完全是可以筛选出来并一一搜索的
抓不到犯罪首脑起码可以先救人
这么严重的大型组织犯罪
怎么都不见应有的重视与行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