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牵扯到究责,不管蓝绿,
马上就是引用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个人资料保护法,
让你什么资料都没有,你就无法究责。
这样对吗?
大家想想看这次黎泰院事件,为什么警察的报案纪录公开在大众媒体?
现在我们国家变成这样:
订政府资讯公开法,他们就可以什么都不用公布;
NCC设为独立机关,在野党就无法监督;
订个人资讯保护法,你就更是什么都拿不到;
定了公投法,就剥夺了你我的创制、复决权;
还有那个死不升息的中央银行,大家都知道他在为民进党的金主护盘。
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
这是民进党在野的时候的主要政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