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菜鸟律师,年资三年多一点,经验不足以下见解如有错误请见谅
自诉实务上比较少用,小弟只玩过一次但是那案子没有发生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况。不过
民事诉讼上倒常常发生不知道被告资料的情况,有时候连姓名都不知道。(例如当事人汇
钱写错号码,汇到不知名帐户去,银行也联络不到帐户所有人,也不提供资料给我们)
一般处理方式,都是先跟法院请求调查,法院如果给一个“书面裁定”,要求原告一定时
间补正被告姓名跟户籍地址,有这个书面裁定之后,就可以拿这个书面裁定去户政或相关
单位调资料;当然法院也有可能直接去函相关单位调资料。
今天虽然是刑事自诉,依照刑事诉讼法320第2项规定,自诉人的确应提出被告的相关资料
,但是法律好像没说法官不能命补正阿…今天法官用书面函文命补正一下,余的律师应该
就可以调到资料,程序上就完备了。
本案也新闻所述,法官只在庭上叫自诉人提出被告资料而且还明确表示不愿以函文命补正
(等于叫自诉人自己想办法查),而且又说没补正要裁定驳回,在法律适用上好像哪里怪
怪的......
自诉是法律赋予受害者权利救济的一种选择途径,本来就应该最大程度保护人民该权利之
行使,试想今天在路上被车子撞受伤,被害人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自诉途径,但是只知道
车牌号码不知道加害者,法官如果比照本案办理,那不就逼着人民只能选择向检察官提起
告诉而不能选择向法院自诉了。如此则立法者又何必设计自诉制度?
另外补充:律师当庭声请调查证据经书记官记明笔录,效力是跟书面声请状一样的,说不
能当庭声请的应该是没开过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