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女练习生旷课交男友 台中经纪公司求偿180

楼主: Supergreen (Hi)   2022-10-10 12:06:54
1.媒体来源:
UDN
2.记者署名:
陈宏睿
3.完整新闻标题:
女练习生旷课交男友 台中经纪公司求偿180万 法官驳回
4.完整新闻内文:
台中市陈姓女子是经纪公司旗下练习生,从15岁时即签约,由公司培训,不过2017年间因
有交男朋友、连续旷课3次以上状况,业者认定有违反合约情形,除了终止合约之外,还
向陈女求偿180万元,不过法官审酌合约后认定,合约非“绝对禁止”男女交友,判免赔

判决指出,陈姓女子(25岁)在15岁时就与一家经纪公司签约,担任练习生,由公司培养
各项才艺、安排活动,但业者指控,陈女在2017年9月间,以书信抒发欲离开公司的情绪
,更在同年月连续旷课3次以上,且另外有私下结交男女朋友的情况,认定违反合约规定
,同年10月16日通知陈女终止合约,并求偿180万元。
陈女则辩称,没有违约情形,除了业者同意的休假之外,她都有到公司直播,没有旷课或
拒绝参加活动的状况,另外,公司限制交友的约定,也违反民法,应属无效,而且业者主
张,每年需以30万元计算赔偿费用,与业者实际支出培训她的费用仅13.8万相比过高,若
法官认定有违约,也应酌减违约金。
法官审酌,根据证人说法,陈女没有不遵守业者安排、参加活动情形,虽然业者指控陈女
有私下结交男友的情形、影响培训工作,不过按民法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善
良风俗者无效,而根据业者的契约“第6条”,条约仅写到“乙方应避免男女感情的交友
情况”,并非“绝对禁止”。
另外,合约中虽写到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从事业者所排定的“第6条”约定所示者,业者得
终止契约、请求赔偿,该第6条可区分为2部分,其中第1项至第8项是规范契约期间内,业
者安排的商业或训练活动而为约定,第6条第9项各款则是针对练习生的个人行为而为规范

法官指出,第6条规定的活动、行为,参诸前后文义,都是指业者得从中获利所安排及推
广的活动或行为,而契约第10条第3款定拒绝从事由业者排定的“第6条所示行为”,应仅
限于拒绝从事由业者所排定“第6条第1项至第8项所示之活动或训练等行为”,并不包括
“第6条第9项之个人规范行为”在内,所以不能截取第10条的字面记载,就认定只要有违
反契约第6条各项约定者,都可以终止契约、请求赔偿金。
法官认定,业者以陈女结交男友为由,迳行主张终止契约及要求赔偿,没有根据,判陈女
免赔,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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