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记者蔡怡萍/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休假遇病患休克!医师国道飙时速161赶救人 收罚单吊照半年
4.完整新闻内文:
一名宋姓医师在休假返乡期间,接获其任职医院通知有病人休克,他自行开车上国道赶回
医院,但是一路超速、被测速仪测得时速高达161公里,遭交通事件裁决所依法裁处吊扣
汽车牌照6个月,他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表示他是因赶着救人才不得已,请求撤销处分,
但法院审后认为宋男这样飙车超速若是不慎发生事故,所生危害将会更严重,判决驳回。
根据判决,宋姓医师在北部某医院任职,他在今年6月19日返乡休假期间,接到医院通知
说有病患休克、情况危急,他马上开着自己的车北上赶回医院,在国道1号北向117.7公里
处,被测速仪测得时速161公里,被认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开单
举发外,又依法裁处宋男吊扣牌照6个月。
宋男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主张,他会违规是出自于休假期间遇病人休克、急着赶回医院处
理,且因为事情发生在凌晨,也无大众交通工具可使用,内心焦虑下才没顾虑速限,他表
示愿意缴纳罚锾及道路安全讲习,请求撤销吊照处分。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宋男在速限100公里的地方超速61公里,可能使得反应不及、心理
紧张,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所造成的伤亡及损害更是难以估计,虽然他表示为
了回去救病患、但需要符合紧急避难之比例原则,客观上出于不得已、但并非唯一且必要
的方法,因此驳回宋男之诉,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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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一项: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
当场禁止其驾驶: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
同条第四项前段: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或前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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