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sbbkk (it's ok)》之铭言:
: 我是手黑心不黑的“黑手律师”(同名粉专)
: 先说结论,我认为法院判的没错
: 一,只有不利被告的事证尚未达到有罪判决门槛,也就是尚存有合理怀疑,才有无罪推定
: 的适用。
: 二,别说什么以死明志之类的鬼话,我也可以说是犯嫌认为他都愿意赔偿店家耳机费用了
: ,为什么法院还要追杀他重判四个月,因此承受不了压力才选择离世。
: 三,店长的证词中,完整叙述了犯嫌下手行窃的过程,若无监视器画面,店长如何得知上
: 情?虽然判决内没有监视器影片的勘验笔录,但有监视器画面截图,对事实认定并无影响
: 。
: 四,或许囿于画面分辨率而未能清晰辨识犯嫌的五官,但犯嫌祖母的证词提到机车是被告
: 在使用,影片中人士的外观轮廓与犯嫌相似,恰好补足了这一块。
: 五,犯嫌无法提出不在场证明,以及犯嫌有去找店长表示愿意赔偿等等,虽然判决内有提
: 及,但我认为这不是证明犯嫌犯罪的积极证据(有罪证据凭前述三,四点已经足够),只
: 是作为判决理由的补强而已。
: 题外话二点
: 一,别说为什么店家不愿意接受和解,犯嫌要求的和解条件是让店家改变说词,从被窃改
: 为自行遗失,若店家同意,反而会有诬告及伪证的刑事责任。
: 二,国民法官法将于明年1月1日上路,适用于因犯罪发生死亡结果的案件,将来中签的国
: 民法官都有机会当法官下判决,面对类似存有争议之案件,再也不是只能当键盘法官囉!
我报案之后,被告在同年8月间有到店里找我,说要跟我谈和解的事,被告说他愿意赔偿,并要求我跟警察说是店内自己遗失而没有被窃之事,但我没有同意,被告8 月份来找我时也是骑机车,当时骑的机车跟案发时相同等语(参见警卷第11页至16页,侦卷第11页至12页);证人即全家超商草状元门市店员赖碧纯于警询中证述略以:被告在8 月间确有来到我们店内找店长,似乎是谈论偷窃的事情,但详情我不清楚(参见警卷第23页至24页,侦卷第13页至14页)。
黑心律师您好
您不觉得这段怪怪的吗?
店长报案之后,警察根本还没去找被告
被告不知道从哪边听到风声
所以去找店长谈和解
之后骑机车去谈和解的录影被拿去当证据证明是他偷的
这逻辑怪怪呀!况且也没拍到车牌
只拍到同型机车跟同样的安全帽
这样算什么证据?
再说证人是被告的阿嬷
身为阿嬷干嘛要说出对自己金孙不利的证词?
会不会证词全遭到警察诱导?
阿肥我还看过
警察是怎样让证人指认的
他直接拿六张照片让证人指认
但是里面只有被告是胖子
其他五张都是正常或偏瘦的体型
警察在让证人指认前
说了一句“监视器拍到的窃贼是一百多公斤,你们证人要确认好体型”
指认的笔录上,
指认特征还有写“体型”
这样指认,就算不是目击证人也会指认被告是窃贼
你们看看林金贵的案子
四张照片里面
另外三张都是证件照
只有林金贵的照片是半身照
然后双手戴手铐
那么目击证人在案发后约半年去指认
还是马上会指认林金贵
(林金贵案子最近再审改判无罪)
还有张月英的案子
证人也说看见张月英的安全帽跟肇事逃逸的人的帽子颜色一样
过了十年
张月英再审成功
才发现目击证人把车牌抄错
M抄成N
害她变成犯人
当时判有罪的理由也是安全帽颜色一样所以是同一个人
不过张月英聪明
她说她从来没有想自杀
因为自杀
狗官也不会伤心
不信你们看台南地院李杭伦法官
二十多年前乱判,害死卢正
9月7日是卢正的忌日
她都没去上香
有兴趣的人可以上网查“卢正+钱建荣法官”
就知道钱法官已经看完全部卷证资料
证明李杭伦判错了
可是李杭伦还继续升官党庭长
到现在没有跟受害人家属道歉
: ※ 引述《Assisi (Francesco d'Assisi)》之铭言:
: : https://reurl.cc/xQMXqZ
: : 判决书如上
: : 我国刑法认定时应采无罪推定
: : 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
: : 1. 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 : 2.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 : 这法条相信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 罗子俞
: : 应该很清楚才是。
: : 这件案子采用的证据如下
: : 1. 全家超商草状元门市店长林宇富 的证词
: : https://goo.gl/maps/4pK9TCqcFQ8zHgxx7
: : 案发当天清点货品时发现少了一副耳机,价值 299 元。他看了监视器,发现有男子
: : 下午三点半出现在店里,买咖啡时顺手牵羊摸走了耳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