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8年前夜店杀警曾威豪刘芯彤判囚8年定谳

楼主: iamokay (蓝波大人)   2022-10-05 15:15:44
推文有人无法置信曾、刘两人犯后竟还结婚生子,我倒有不同看法,特别是此案发地点
为对犯罪者相对宽容的台湾。虽未加查证,但我认为"双亲皆入监服刑并留下两幼子"这
件事或多或少让曾、刘两人在法律上获得某种人道优势,将来服刑期间搞不好有较大的
机会获得探视、免除部分劳役...等,甚至搞不好能增加假释成功的机率,这点还请专业
更生人出来释疑。
看完案发经过,我其实为薛员感到很不值,他本人若有在天之灵应该也会觉得当初的处置
方式可以更好,没必要做出"“在我管区闹什么”、“冲三小”(台语)等,并朝曾男等
人起脚作势踢踹"这些言行,对方人多势众,现在警察权力也不像过去那么大,最后自己
被群殴至死。量刑下来,我怎么看都是薛员牺牲自己帮一群血气方刚的年轻人上了一课,
但这一课也没太大效果,多数涉案人员不用几年就出来了。
唉,大家真的要三思而后行,有时真觉得在台湾能平安老死很不容易。
※ 引述《Loveis5566 (爱是恒久忍耐不忌妒5566)》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壹苹新闻网
: 2.记者署名:
: 【记者丁牧群/台北报导】 2022/10/05 12:34
: 3.完整新闻标题:
: 8年前夜店杀警!曾威豪、刘芯彤判囚8年定谳 已成双宝爸妈将入狱
: 4.完整新闻内文:
: 信义分局侦查佐薛贞国2014年9月在北市“SPARK”夜店前,惨遭数十名古惑仔围殴丧命
: ,起因是富二代曾威豪与妻子刘芯彤率众到夜店向安管人员寻仇,薛贞国到场喝止,
: 却在冲突混乱中遭多人持铝棒及重逾7公斤的红龙柱狠砸头脸,伤重死亡。
: 曾威豪和刘芯彤在夜店杀警,判囚8年定谳。翻摄脸书
: 最高法院维持前审见解,今依聚众斗殴致死罪判曾男8年,刘女8年徒刑定谳,其余王俊杰
: 等7名被告被判7年至10年6月不等定谳。已启动防逃机制。
: 而曾威豪和刘芯彤在案发后结婚生子,目前已是双宝爸妈。
: 薛贞国。翻摄脸书
: 这件震惊全国的夜店杀警案,起因是知名灯具商友昌实业第二代曾威豪(34岁)与当时仍
: 为女友的刘芯彤(29岁),于2014年9月13日凌晨在北市信义区“SPARK”夜店因故被安管
: 人员赶走,2人吞不下这口气,透过黑帮份子萧叡鸿藉通讯软件群组纠集“中山联盟”70
: 多人,隔天凌晨浩浩荡荡重返夜店寻仇,与安管人员发生冲突。
: 时任辖区北市信义警分局侦查佐的薛贞国(享年38岁)当天休假,接到同事庄瑞源通知后
: 赶来,薛挤入人群,听完曾、萧等人与安管人员谈判后,表明自己是警察,责骂曾男等人
: “在我管区闹什么”、“冲三小”(台语)等,并朝曾男等人起脚作势踢踹,引爆冲突。
: 混乱中众人高喊:“杀死他!”、“给他死”、“拖出去!”把薛男拖到夜店门口拳打脚
: 踢,甚至有几个人举起至少7公斤的红龙柱、铝棒重击他头胸,看他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才
: 停手,薛被紧急送医仍因伤重不治。
: 审理期间,薛贞国的遗孀黄嘉凤多次出庭,她曾激动痛批否认行凶的被告:“你们怎能那
: 么残忍!摸著良心承认错误,很难吗!”
: 曾男与刘女在此案二审期间结婚,刘女2016年8月生下1个女娃,2020年又生一胎,曾男与
: 刘女日前允赔薛贞国家属共650万元和解,分期支付中,其余46名被告也与薛家属达成总
: 额近3000万元的和解条件。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21005/0183A667BD0244884651112B2C668B00
: 6.备注:
: 有兴趣可以去Google 薛贞国命案 的加害者姓名 有很多案后继续犯案的新闻 有趣^^
: 以下资料来自Wiki
: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96%9B%E8%B2%9E%E5%9C%8B%E5%91%BD%E6%A1%88
: 一审判决结果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瞩重诉字第3号、104年度重诉字第2、10号、104年度易字第274
: 、468号于105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宣判判决结果。
: 曾威豪
: 指挥攻击安管、任凭薛贞国、安管遭其余被告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 |-
: 刘芯彤
: 指挥攻击安管、任凭薛贞国、安管遭其余被告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
: |-
: 萧叡鸿
: | 指挥攻击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跟随人群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
: 国时,阻止游永濂救援薛贞国、任凭安管遭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 |-
: 石雨伦
: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
: |
: 李聿钧
: |持安全帽连续挥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后,即跟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
: 围殴薛贞国处,脚踹薛贞国2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
: 林宥承
: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朝薛贞国方向连续伸右脚踹2次。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
: 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
: 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
: 万少丞
: | 徒手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后,在大厅地板上捡拾红绒柱向外跑,以
: 右手持红绒柱柱头使红绒柱底盘离地方式,绕过围殴薛贞国人群,并持红绒柱试图挤入围
: 殴薛贞国人群中,朝薛贞国旁丢掷红绒柱而参与攻击。
: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
: |-
: 王培安
: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持红绒柱参与攻击
: 。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
: 易宝宏
: | 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脚踹安管后,随人群跑向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红绒柱
: 靠近薛贞国,并朝薛贞国旁丢掷红绒柱而参与攻击 ||成年人与少年聚众斗殴,下手实施
: 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
: |-
: 周誉腾
: | 徒手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比手势指挥拉扯薛贞
: 国的人群,吆喝“拖出去”、“呼伊死(台语)”,并在众人围殴薛贞国时,指挥“A6”
: 攻击薛贞国
: | 共同杀人,累犯,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
: |-
: 陈致霖
: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
: 国时,连续伸脚踹薛贞国
: | 成年人与少年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 |-
: 郭士均
: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站在栏杆上吆喝“杀死他”;在外侧
: 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先脚踹薛贞国,后徒手殴打薛贞国2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
: |-
: 游家桦
: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连续跳起来挥打薛贞国头部;在外侧骑楼众人围
: 殴薛贞国时,先伸脚踹薛贞国,并以双手抓住薛贞国,致薛贞国倒地后,再脚踹薛贞国2
: 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
: |-
: 苟桓铭
: | 在1楼大厅内时,旁观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先与廖嘉俊共
: 持红绒柱搥捣薛贞国1次,再自行持红绒柱朝薛贞国捣捶1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
: |-
: 张博安
: | 在1楼大厅内捡拾红绒柱向外移动,经夜店人员抢下该红绒柱后,仍再持红绒柱走到外
: 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再将该红绒柱放在地上而参与攻击
: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 |-
: 王卓涵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以群组游离方式留在大厅内攻击安管。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
: 王俊杰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累犯,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
: 李岳泽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
: 奚国翔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 ,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
: 李俊贤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
: 许淳凯
: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以双手将红绒柱
: 金属圆盘底座朝上高举过肩,以柱顶为旋转支点向下重击薛贞国身体2次,再蹲下从地上
: 捡起红绒柱砸向薛贞国头部位置
: | 成年人与少年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3年。
: |-
: 张程翔
: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比手势指挥拉扯薛贞国的人群,且在
: 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侧踢薛贞国2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
: |-
: 张福生
: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群组游离方式
: 高举右手伸向薛贞国方向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
: |-
: 周柏谚
: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并在大厅地板上捡拾铝棒后,随人群跑到
: 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铝棒挥打薛贞国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
: |-
: 樊豪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以群组游离方式留在大厅内攻击安管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累犯,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
: 张嘉恩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
: 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 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
: 李俊杰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 ,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
: 叶品成
: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1楼大厅内捡拾棍状物后,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
: 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棍状物品挥打薛贞国3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 |-
: 林璟叡
: | 殴打安管。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7个月。
: |-
: 邱宇玄
: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
: 群组游离方式。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 |-
: 洪翊
: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后,与众人围
: 殴薛贞国,先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再脚踢、伸手推薛贞国后背致薛贞国倒地。
: | 共同杀人,累犯,处有期徒刑11年。
: |-
: 张家玮
: | 在1楼大厅内殴打安管们后,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并将红绒柱水平
: 抬至腰部高度往薛贞国倒地处丢掷,红绒柱柱头撞到薛贞国右臂和右背。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
: |-
: 曾威瑾
: | 在1楼大厅内旁观众人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脚踹薛贞国2次
: 。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
: 张继诚
: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群组游离方式
: 手握黑色棍状物品,追在薛贞国后面挥舞。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 |-
: 陈建宇
: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脚踢薛贞国2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
: 廖嘉俊
: | 在1楼大厅内旁观众人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与苟桓铭共持
: 红绒柱搥捣薛贞国1次
: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 |-
: 刘瀚阳
: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而参与攻击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
: |-
: 庄乃泓
: | 殴打安管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
: 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 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
: 王思凯
: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在外侧骑楼众人围
: 殴薛贞国时,持红绒柱参与攻击
: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 |-
: 罗翊
: |在场助势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虞孝鸿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 |-
: 张世伟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
: 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50小时之义务
: 劳务。
: |-
: 廖嘉隆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
: 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50小时之义务
: 劳务。
: |-
: 陈宥均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洪家伟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洪家宝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薛丰庭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张晋祐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陈柏翰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陈俊宇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2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马奉孝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罗皓皓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张志洋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吴元德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董玉堂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周柏融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黄皓瑜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8个月。
: |-
: 黄飞达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徐建轩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石亚伦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邱一刚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 |-
: 陈威宇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 |-
: 刘志杰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累犯,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
: 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陈麒安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郑森文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陈羿谖
: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
: 柯俊廷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月。
: 林立凡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10月。
: 陈柏元成年人与少年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9年。
: 陈柏勋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
: 元折算1日。
: 肯梅哈许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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