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8年前夜店杀警曾威豪刘芯彤判囚8年定谳

楼主: Loveis5566 (宅宅56)   2022-10-05 13:02:01
1.媒体来源:
壹苹新闻网
2.记者署名:
【记者丁牧群/台北报导】 2022/10/05 12:34
3.完整新闻标题:
8年前夜店杀警!曾威豪、刘芯彤判囚8年定谳 已成双宝爸妈将入狱
4.完整新闻内文:
信义分局侦查佐薛贞国2014年9月在北市“SPARK”夜店前,惨遭数十名古惑仔围殴丧命
,起因是富二代曾威豪与妻子刘芯彤率众到夜店向安管人员寻仇,薛贞国到场喝止,
却在冲突混乱中遭多人持铝棒及重逾7公斤的红龙柱狠砸头脸,伤重死亡。
曾威豪和刘芯彤在夜店杀警,判囚8年定谳。翻摄脸书
最高法院维持前审见解,今依聚众斗殴致死罪判曾男8年,刘女8年徒刑定谳,其余王俊杰
等7名被告被判7年至10年6月不等定谳。已启动防逃机制。
而曾威豪和刘芯彤在案发后结婚生子,目前已是双宝爸妈。
薛贞国。翻摄脸书
这件震惊全国的夜店杀警案,起因是知名灯具商友昌实业第二代曾威豪(34岁)与当时仍
为女友的刘芯彤(29岁),于2014年9月13日凌晨在北市信义区“SPARK”夜店因故被安管
人员赶走,2人吞不下这口气,透过黑帮份子萧叡鸿藉通讯软件群组纠集“中山联盟”70
多人,隔天凌晨浩浩荡荡重返夜店寻仇,与安管人员发生冲突。
时任辖区北市信义警分局侦查佐的薛贞国(享年38岁)当天休假,接到同事庄瑞源通知后
赶来,薛挤入人群,听完曾、萧等人与安管人员谈判后,表明自己是警察,责骂曾男等人
“在我管区闹什么”、“冲三小”(台语)等,并朝曾男等人起脚作势踢踹,引爆冲突。
混乱中众人高喊:“杀死他!”、“给他死”、“拖出去!”把薛男拖到夜店门口拳打脚
踢,甚至有几个人举起至少7公斤的红龙柱、铝棒重击他头胸,看他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才
停手,薛被紧急送医仍因伤重不治。
审理期间,薛贞国的遗孀黄嘉凤多次出庭,她曾激动痛批否认行凶的被告:“你们怎能那
么残忍!摸著良心承认错误,很难吗!”
曾男与刘女在此案二审期间结婚,刘女2016年8月生下1个女娃,2020年又生一胎,曾男与
刘女日前允赔薛贞国家属共650万元和解,分期支付中,其余46名被告也与薛家属达成总
额近3000万元的和解条件。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21005/0183A667BD0244884651112B2C668B00
6.备注:
有兴趣可以去Google 薛贞国命案 的加害者姓名 有很多案后继续犯案的新闻 有趣^^
以下资料来自Wiki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96%9B%E8%B2%9E%E5%9C%8B%E5%91%BD%E6%A1%88
一审判决结果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瞩重诉字第3号、104年度重诉字第2、10号、104年度易字第274
、468号于105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宣判判决结果。
曾威豪
指挥攻击安管、任凭薛贞国、安管遭其余被告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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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芯彤
指挥攻击安管、任凭薛贞国、安管遭其余被告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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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叡鸿
| 指挥攻击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跟随人群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
国时,阻止游永濂救援薛贞国、任凭安管遭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
石雨伦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
|
李聿钧
|持安全帽连续挥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后,即跟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
围殴薛贞国处,脚踹薛贞国2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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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宥承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朝薛贞国方向连续伸右脚踹2次。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
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万少丞
| 徒手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后,在大厅地板上捡拾红绒柱向外跑,以
右手持红绒柱柱头使红绒柱底盘离地方式,绕过围殴薛贞国人群,并持红绒柱试图挤入围
殴薛贞国人群中,朝薛贞国旁丢掷红绒柱而参与攻击。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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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安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持红绒柱参与攻击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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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宝宏
| 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脚踹安管后,随人群跑向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红绒柱
靠近薛贞国,并朝薛贞国旁丢掷红绒柱而参与攻击 ||成年人与少年聚众斗殴,下手实施
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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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誉腾
| 徒手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比手势指挥拉扯薛贞
国的人群,吆喝“拖出去”、“呼伊死(台语)”,并在众人围殴薛贞国时,指挥“A6”
攻击薛贞国
| 共同杀人,累犯,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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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致霖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
国时,连续伸脚踹薛贞国
| 成年人与少年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
郭士均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站在栏杆上吆喝“杀死他”;在外侧
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先脚踹薛贞国,后徒手殴打薛贞国2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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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家桦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连续跳起来挥打薛贞国头部;在外侧骑楼众人围
殴薛贞国时,先伸脚踹薛贞国,并以双手抓住薛贞国,致薛贞国倒地后,再脚踹薛贞国2
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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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桓铭
| 在1楼大厅内时,旁观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先与廖嘉俊共
持红绒柱搥捣薛贞国1次,再自行持红绒柱朝薛贞国捣捶1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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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安
| 在1楼大厅内捡拾红绒柱向外移动,经夜店人员抢下该红绒柱后,仍再持红绒柱走到外
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再将该红绒柱放在地上而参与攻击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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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涵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以群组游离方式留在大厅内攻击安管。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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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累犯,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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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泽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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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国翔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李俊贤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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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淳凯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以双手将红绒柱
金属圆盘底座朝上高举过肩,以柱顶为旋转支点向下重击薛贞国身体2次,再蹲下从地上
捡起红绒柱砸向薛贞国头部位置
| 成年人与少年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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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翔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比手势指挥拉扯薛贞国的人群,且在
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侧踢薛贞国2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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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生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群组游离方式
高举右手伸向薛贞国方向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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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柏谚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并在大厅地板上捡拾铝棒后,随人群跑到
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铝棒挥打薛贞国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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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豪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以群组游离方式留在大厅内攻击安管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累犯,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张嘉恩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
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
李俊杰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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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品成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1楼大厅内捡拾棍状物后,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
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棍状物品挥打薛贞国3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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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璟叡
| 殴打安管。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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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宇玄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
群组游离方式。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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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翊
|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后,与众人围
殴薛贞国,先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再脚踢、伸手推薛贞国后背致薛贞国倒地。
| 共同杀人,累犯,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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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玮
| 在1楼大厅内殴打安管们后,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并将红绒柱水平
抬至腰部高度往薛贞国倒地处丢掷,红绒柱柱头撞到薛贞国右臂和右背。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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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威瑾
| 在1楼大厅内旁观众人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脚踹薛贞国2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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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诚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群组游离方式
手握黑色棍状物品,追在薛贞国后面挥舞。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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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宇
|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脚踢薛贞国2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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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俊
| 在1楼大厅内旁观众人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与苟桓铭共持
红绒柱搥捣薛贞国1次
|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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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瀚阳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而参与攻击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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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乃泓
| 殴打安管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
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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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凯
|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在外侧骑楼众人围
殴薛贞国时,持红绒柱参与攻击
|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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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翊
|在场助势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虞孝鸿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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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伟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
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50小时之义务
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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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隆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
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50小时之义务
劳务。
|-
陈宥均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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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伟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洪家宝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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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丰庭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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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祐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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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翰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陈俊宇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2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马奉孝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罗皓皓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张志洋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吴元德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董玉堂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周柏融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黄皓瑜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8个月。
|-
黄飞达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徐建轩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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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亚伦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邱一刚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
陈威宇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
刘志杰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累犯,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
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陈麒安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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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森文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陈羿谖
|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
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柯俊廷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月。
林立凡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10月。
陈柏元成年人与少年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9年。
陈柏勋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
元折算1日。
肯梅哈许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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