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警械使用条例” 警遇4情况可直接开枪
自由时报
〔记者陈政宇/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今(30日)三读通过“警械使用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除放宽警械使用范围,也明定4种警员得使用枪械迳行射击的情境,规范调查小组设
置及国家赔偿范围,以保障员警在维护治安时使用警械的正当性。
2019年7月发生铁路警察遇刺案,政院版“警械使用条例修正草案”在2020年5月8日送达
立法院,同年12月28日经内政委员会完成初审,之后再无进度。台南上个月发生杀警案后
,再度掀起社会推动修法的呼声。
三读条文放宽警械使用范围,明定若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时,得使用其
他足以达成目的的物品,该物品于使用时视为警械。
针对警械使用时机,三读条文载明4种警员得使用枪械迳行射击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
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有事实足认
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嫌犯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枪
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之装备时;其他危害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
三读条文并增订调查小组的设置,内政部应遴聘相关(构)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
,得依职权或依司法警察机关的申请,就所属人员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伤争议事件的使
用时机、过程与相关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及提供意见。
三读条文新增,警察人员使用警械致现场人员伤亡时,应迅速通报救护或送医,并作必要
的保护或戒护。此外,警员所属机关接获通报后,应进行调查并提供警察人员涉讼辅助及
咨商辅导。
至于国赔范围,三读条文规范,警员执行职务时违反规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权
利时,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若警员行为出于故意,赔偿义务机关得向其求偿。
另,警员依规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时,第三人得请求补偿。
三读条文新增,有可归责该第三人的事由时,得减轻或免除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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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我只负责辅导,该跑的法院你还是要去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