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被控偷200元耳机 收判决书隔天陈尸百货

楼主: ssbbkk (中不疚于自己)   2022-09-29 21:56:00
我是手黑心不黑的“黑手律师”(同名粉专)
先说结论,我认为法院判的没错
一,只有不利被告的事证尚未达到有罪判决门槛,也就是尚存有合理怀疑,才有无罪推定
的适用。
二,别说什么以死明志之类的鬼话,我也可以说是犯嫌认为他都愿意赔偿店家耳机费用了
,为什么法院还要追杀他重判四个月,因此承受不了压力才选择离世。
三,店长的证词中,完整叙述了犯嫌下手行窃的过程,若无监视器画面,店长如何得知上
情?虽然判决内没有监视器影片的勘验笔录,但有监视器画面截图,对事实认定并无影响

四,或许囿于画面分辨率而未能清晰辨识犯嫌的五官,但犯嫌祖母的证词提到机车是被告
在使用,影片中人士的外观轮廓与犯嫌相似,恰好补足了这一块。
五,犯嫌无法提出不在场证明,以及犯嫌有去找店长表示愿意赔偿等等,虽然判决内有提
及,但我认为这不是证明犯嫌犯罪的积极证据(有罪证据凭前述三,四点已经足够),只
是作为判决理由的补强而已。
题外话二点
一,别说为什么店家不愿意接受和解,犯嫌要求的和解条件是让店家改变说词,从被窃改
为自行遗失,若店家同意,反而会有诬告及伪证的刑事责任。
二,国民法官法将于明年1月1日上路,适用于因犯罪发生死亡结果的案件,将来中签的国
民法官都有机会当法官下判决,面对类似存有争议之案件,再也不是只能当键盘法官囉!
※ 引述《Assisi (Francesco d'Assisi)》之铭言:
: https://reurl.cc/xQMXqZ
: 判决书如上
: 我国刑法认定时应采无罪推定
: 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
: 1. 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 2.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 这法条相信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 罗子俞
: 应该很清楚才是。
: 这件案子采用的证据如下
: 1. 全家超商草状元门市店长林宇富 的证词
: https://goo.gl/maps/4pK9TCqcFQ8zHgxx7
: 案发当天清点货品时发现少了一副耳机,价值 299 元。他看了监视器,发现有男子
: 下午三点半出现在店里,买咖啡时顺手牵羊摸走了耳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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