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中21岁富家子被控偷200元耳机 收判决

楼主: wacer8486 (我有鸡鸡)   2022-09-29 2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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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上列被告因窃盗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1年度侦字第656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张景齐犯窃盗罪,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耳
机壹副,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事 实
一、张景齐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窃盗之犯意,于民国110 年5 月18日3 时35分许
,骑乘车牌号码000-0000号普通重型机车(下称甲车)前往南投县○○镇○○路000号全
家超商草状元门市,进入店内后趁无人注意之际,徒手窃取货架上入耳式耳机1 副【价值
新台币(下同)299 元】塞入右手袖子内,随即骑乘甲车离去。
二、案经林宇富诉由南投县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报告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二、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否认有何窃盗犯行,辩称略以:我不记得有去过失窃店家,案发当时我应该
人在家睡觉,不是我骑甲车去偷的,该机车也有别人会骑云云。经查:
 ㈠证人即全家超商草状元门市店长林宇富于警询中证称略以:我是超商店长,所以每天
会定时盘点店内货品,案发当天约10时许我清点货品发现少了一副耳机,于是检视店内监
视器,发现有名男子在当天3 时33分许骑乘机车到店内,男子穿黑色衣服、短裤、头带黑
色安全帽,该名男子先请店员做一杯咖啡,然后趁店员不注意就从货架上拿一副耳机放进
自己的袋子,只结帐咖啡就离开。我报案之后,被告在同年8月间有到店里找我,说要跟
我谈和解的事,被告说他愿意赔偿,并要求我跟警察说是店内自己遗失而没有被窃之事,
但我没有同意,被告8 月份来找我时也是骑机车,当时骑的机车跟案发时相同等语(参见
警卷第11页至16页,侦卷第11页至12页);证人即全家超商草状元门市店员赖碧纯于警询
中证述略以:被告在8 月间确有来到我们店内找店长,似乎是谈论偷窃的事情,但详情我
不清楚(参见警卷第23页至24页,侦卷第13页至14页)。
㈡证人即被告之祖母谢素端于警询中证述略以:伊是甲车的登记车主,110 年5 月至7
月间大都是被告在使用甲车,被告有甲车的钥匙,被告可以自行使用甲车,110 年5 月至
7 月间甲车也没有失窃过,案发当天监视器画面中男子的安全帽跟被告的安全帽相同,该
名男子外观轮廓也蛮像被告等语(参见警卷第17页至22页),并有现场监视录影画面截图
在卷可稽(见警卷第25页至30页)。  
 ㈢综合上开证据所示,果若本案并非被告所为,被告又何需私下联络证人林宇富表明愿
赔偿,并要求林宇富向警方更改报案内容,且林宇富已就被告行窃之过程证述明确,而证
人谢素端亦证称被告有在使用甲车,且监视器所拍摄之现场机车就是甲车,且窃盗嫌疑人
与被告之轮廓相似之事实,被告虽辩称案发时不在现场,惟始终无法提出任何不在场之证
明,则被告应系骑乘甲车至现场后,趁无人之际窃取告诉人所有之物品,被告上开所辩,
应系卸责之词,不足采信。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罪科刑。
连阿骂都说该车是被告在使用
以死明志变成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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