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玛莎拉蒂富少的同伙停止羁押

楼主: myizumi (myizumi)   2022-09-21 14:57:06
来源:司法院网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717762-24448-1.html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诉字第110号杀人未遂案新闻稿
一、本院110年度原诉字第110号被告张敦量、李韦霖、陈劲豪等3人强制、杀人未遂、伤
害等案,承办合议庭于今日(20日)上午就强制处分权之行使做出裁定。
二、被告张敦量经检察官起诉认涉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第271 条第2项、第1项之
杀人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杀人未遂罪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羁押,显难进行审判或执行,仍有继续羁押之必要,故本院依刑
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规定,裁定自111年9月24日延长羁押2月。另因本案就相关证
人传唤与诘问之审理程序均已完毕,被告张敦量应无再行勾串证人之虞,故本院并裁定解
除禁止接见、通信及授受物件。
三、被告李韦霖、陈劲豪等2人经检察官起诉认涉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第277条第1
项之伤害(检察官其后变更为涉犯重伤罪嫌)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等皆有
事实足认有反复实行同一伤害犯罪之虞即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第1项第2款所定之羁
押原因,均有羁押之必要,予以羁押在案。惟本院审酌现有卷证资料及案件进行程度,认
被告2人前开羁押原因固仍存在,然依检察官起诉书所认被告2人涉犯法条为刑法第304条
第1项之强制、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嫌,其2人于第一审之法定最长羁押期限即将届满,
且已无继续羁押之必要性,爰命被告2人各提出新台币20万元之保证金后,准予停止羁押
,并均予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同时命其等每周2次定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到,且不
得对被害人、证人或其直系血亲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恐吓、骚扰、接触、跟踪之行为
,藉以确保被告2人后续审判程序之进行,并保障被害人、证人及其亲人之身体及财产法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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